【特訊】勞工事務局長黃志雄就立法會李靜儀議員所提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就規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內容理責任的立法工作方面,本局於二0一五年下半年向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引介《工程承攬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人員管理規則》行政法規草案,期間亦曾聽取業界意見。而本局已回勞資雙方的意見,現正跟進有關的分析工作,並對草案文本作調整。
草案訂定存有承攬關係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業主在管理工地時須採取的管理措施,包括必須再施工前指定管理責任人,而管理責任人須對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作妥善管理,其他參與施工的實體,亦需配合有關的管理工作。
本局希望藉上述措施,釐清建築工作或工程地點內的分判脈絡,違致有效追蹤勞資糾紛及工作意外的責任實體,以確保存有承攬關係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良好秩序及運作。
對於在修訂《勞動關係法》的過程中,就分判模式引入點支工資及工傷賠償制度的建議,考慮到上述行政法規草案將設措施釐清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內的分判脈絡,從而有效追蹤勞資糾紛工作意外的責任實體;此外,《勞動關係法》及《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已有相關規定保障僱員的權益;再者,承造商與分判商之間屬於承攬關係,而《勞動關係法》則規範僱主與僱員之間的權力和義務,故不宜在該法律中規範勞動關係以外第三方主體的權力和義務。」
李靜儀所提書面質詢如下:
分判制度是現今不少行業和企業慣用的運作模式,認為有助提升營運效率且能節省資源,然而,若不對分判制度作出規範或要求,當企業或總承判者管理不善,制度將成為層層剝削、令分判僱員權益受損的溫床,尤其是當僱員被拖欠薪酬或工傷賠償時,若無法即時追得欠款,將嚴重影響工友及家人的生計。
為要求總承判方更好履行管理責任,並為分判僱員提供保障,香港《僱傭條例》規定,建造業的總承判商有責任墊支其屬下判頭所聘僱員的兩個月欠薪;社會並有呼聲要求將上述保障範圍擴大至其他行業。
總承建商將工序分判,並不等於將責任完全轉移。為此,她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月前,行政長官崔世安透露,《工程承攬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人員管理規則》行政法規草案有望今年初進入立法程序,究竟相關法規會否明確規定當分判僱員被拖欠薪金或者未能獲得法定工傷賠償時,總承建商須負起連帶責任,以墊支形式代僱員的直屬分判商支付有關欠款或賠償?
二、若《工程承攬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人員管理規則》行政法規未能包含上述的保障,當局會否在《勞動關係法》修訂時,就分判模式引入墊支工資及工傷賠償制度,以加強對分判員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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