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表示,對於在修訂《勞動關係法 》的過程中,就分判模式引入墊支工資及工傷賠償制度的建議,考慮到有關行政法規草案將設措施釐清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內的分判脈絡,從而有效追蹤勞資糾紛及工作意外的責任實體;此外,《勞動關係法》及《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已有相關規定保障僱員的權益;再者,承造商與分判商之間屬於承攬關係,而《勞動關係法》則規範僱主與僱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故認為不宜在該法律中規範勞動關係以外第三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黃志雄在回覆議員李靜儀的書面質詢中稱,就規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內管理責任的立法工作方面,局方於去年下半年向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引介《程承攬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人員管理規則》行政法規草案,期間已曾聽取業界意見。而局方已收到勞資雙方的意見,現正跟進有關的分析工作,並對草案文本作調整。他續表示,草案訂定存有承攬關係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業主在管理工地時須採取的管理措施,包括必須在施工前指定管理責任人,而管理責任人須對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作妥善管理,其他參與施工的實體,亦需配合有關的管理工作。局方希望藉上述措施,釐清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內的分判脈絡,達致有效追蹤勞資糾紛及工作意外的責任實體,以確保存有承攬關係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良好秩序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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