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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議員對「加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辯題 有表贊成有質疑能否解決問題

2016-03-24 00:00

◎ 提出辯論的立法議員李靜儀。

【專訪】針對公共工程長期存在超時超支老問題,立法議員李靜儀提出的「政府應在公共工程合同中加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辯題,立法會昨日就此展開辯論,議員們各自表達有不同意見。

提出辯論的李靜儀指出,政府一直聲稱《公共工程承攬制度》有機制對承建商處罰,罰款金額具阻嚇力,但公共工程延遲問題仍十分嚴重。「如果機制真係咁有阻嚇力,點解公共工程例牌延誤會成為本澳的風土病?」另外涉及賠償,公共工程延誤所付出的社會成本巨大,實際上本澳社會「一次又一次咁埋單」。她要求政府交代過往公共工程,包括備受批評的輕軌氹仔段及車廠、北安碼頭工程的罰款金額,以及有多少項工程的罰款額達到工程判給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李靜儀引述審計報告指出,由於運輸基建辦公室沒有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在合同內訂定具賠償性的「補償性違約金」條款,故即使運建辦多次發函警告承建商必須遵照里程碑施工,承建商亦沒有作出積極的回應,導致輕軌工程嚴重延誤;在監控不足以及缺乏有效的違約賠償機制之下,運建辦面對輕軌工程嚴重延誤卻束手無策,公眾利益明顯受損。她又質疑,審計報告明確建議當局要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但政府一直拖住沒做,「咁你嘅取態到底怎樣?還研究多久?你係都唔做又有咩更好的替代方案?」

辯論大會上,區錦新議員就質疑羅立文的「抓緊論」,「司長你做五年十年三十年都好,總有一日會離任,而家靠司長抓緊啲,工程速度就把握得到,咁你退休之後又點?」他認為,政府總要利用制度來監督工程,若果補償性違約金有利於解決現有公共工程超時超支問題,政府理應去思考改變制度。

何潤生議員指出,現行的處罰制度往往要經司法程序才能完成處罰,但違約金則可以在合約上寫明,一旦承建商不能履行合約規定就可罰錢。他認為,政府應從源頭解決超時問題,又促請政府對《公共工程承攬制度》及《採購法》進行修訂,解決法律滯後的問題。

不過,來自建築界的議員麥瑞權則懷疑罰款能否有效解決問題,「有罰則就等於工程可以起貨?承建商做工程係想起貨而唔係博罰。」他認為,現行第七四/九九/M號法令罰款額甚高,但仍然「止唔到咳」,質疑補償性違約金又能否解決問題?並建議,未來要實施工程公司分級以及工人持證上崗制度,才能長遠解決超時、超支的問題。

來自法律界的立法議員歐安利、黃顯輝及唐曉晴均認為,修法要審慎,以本澳民法典相關原則和條文規範下,不適宜引入普通法的「補償性違約金」條款,而且引入也未必達到好的效果。此外,來自工程界的崔世平則指出,不要給政治目的影響專業判斷。

另外,建築界老行尊的馮志強議員認為,多項大型公共工程進度延誤,反映在工程設計、評估及監管都有缺失。他指出,有需要設置一些職能,包括十分重要的決策職能,以及計劃職能。他又建議設立項目經理,交由專業公司監管。又質疑,政府對一個大型工程分別判給四個公司的做法,工程銜接一定有問題。「政府工程土建、電機又另一間公司,每個工程好多灰色地帶,點樣解決?一定會延誤。」因此,一定要交由有質素的工程公司作總承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