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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辯論公共工程合同 引入補償性違約金

2016-03-24 03:12

立法會昨舉行全體會議,就公共利益事項展開辯論

李靜儀

區錦新

關翠杏
【特訊】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就議員李靜儀提出的「政府應在公共工程合同內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辯題展開辯論。李靜儀認為,輕軌工程的延誤揭示了當局對公共工程存在監控不足及缺乏有效違約賠償機制的問題,政府應將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納入公共工程合同內,並履職盡責地監督工程進度,促使公共工程如期完工。另有議員則建議當局對公共工程承建商設立更嚴格的監管及處罰制度,並對失職的工務部門及官員依法問責,真正做到違者必究。 昨日立法會上,李靜儀就是次辯論議題作引介時表示,審計署去年公佈了《輕軌系統──第三階段》專項審計報告,揭示了項目在監控管理團隊人員到位情況以及對工程延誤處理方法上所存在的缺失。審計署指,由於運建辦沒有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在合同內訂定具賠償性的「補償性違約金"條款,故即使運建辦多次發函警告承建商必須遵照時間表施工,承建商亦沒有作出積極的回應,導致輕軌工程嚴重延誤;在監控不足以及缺乏有效的違約賠償機制之下,運建辦面對輕軌工程嚴重延誤卻束手無策,公眾利益明顯受損。為促使整個輕軌項目能夠按時按質完成,審計署建議採用本澳法律容許的方式或手段,並按現代訂定合同的主流模式,根據項目的規模把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納入合同,以加強監督能力。 李靜儀並稱,雖然有關建議得到社會的支持,但政府只表示會研究其可行性,審計報告公佈至今已逾一年,政府仍未有任何意向決定,亦未有具體提出任何更有效的監察和懲處違約的替代措施,即將於今年第二季再重新招標的輕軌車廠上蓋工程難保會否再出現延誤。審計報告亦指出,運建辦不設補償性違約金的做法是本澳現時一般公共工程的主流,可見整個特區政府的公共工程合同均有近似情況。未來本澳仍有不少大型公共工程會陸續上馬,社會擔心在監督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公共建設仍走不出延誤、超支、質量差的死胡同。基於此,政府應積極將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納入公共工程合同內,並履職盡責地合理監督工程進度,促使公共工程嚴格按照合約如期完成工程。 在辯論環節,議員關翠杏和區錦新認為,官場文化令社會對特區政府失去信心,官員們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一大問題。雖然羅立文任運輸工務司司長之後對此「抓緊咗」,促使工務部門改變了很多既往的陋習,但政府不應依靠人治而更應靠法治,希望當局對公共工程承建商設立更加嚴格和有效的監管及處罰制度,以及建立問責制追究失職工務部門及相關官員的責任,真正做到違者必究。議員劉永誠則認為,公共工程往往牽涉到工務部門與其他部門協調施工方案的問題,如何處理好跨部門協調關乎工程進度,建議政府要及時優化跨部門溝通協調機制,相信有助減少不必要的工程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