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炳歧
【特訊】就當局修訂的士規章制度觸發有的士司機集會遊行表達不滿,澳門的士業聯合會會長黃炳岐表示,任何公共政策和法律規章的改變涉及不同利益,應尋找共識,縮窄分歧。他又引述業界建議,冀完善《新的士規章》,包括一、撤回「放蛇」執法和「自願錄音」的條文;二、對部份嚴苛的處罰條文作修正;三,以「懲教獎」方式整頓的士「亂象」;四、提升執法人員執法態度、公正嚴明執法;五、對蓄意鬧事、濫用投訴機制的乘客追責處罰。
黃炳岐指出,現行《的士規章》從回歸前沿用至今相對滯後,社會各界、業界均期待政府早日修法完善法規,而相關修法工作應組織業界和社會代表共同參與,廣泛收集意見,相信對修法起到實際推動作用。為此,的士聯合會收集了會員和社會各界意見,對修訂《的士規章》提出數點建議:一、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本澳法律向來不主張「放蛇」執法,只有涉及貪污和黑社會等刑事罪行方容許「放蛇」取證,而的士拒載或濫收車資只屬行政違法,將之與嚴重犯罪應對,並不主張。又如使用電話監聽,亦僅適用於可被判處3年徒刑以上的疑犯;同時更指出,「放蛇」執法難以區分何謂主動、被動式,將來恐引發更多爭拗。至於自願裝設車廂錄音設備,政府已清楚指出與《個人私隱保護法》牴觸,當局應撤回有關條文建議。
二、業界認為新法罰則嚴苛,有違法律公平原則,認為當局宜採取懲教並施的方式,建議視乎司機犯規次數,處於2千元(下同)至5千元不等罰款;暫扣工作證1周至3周不等;強制學習《交通法》5節至15節不等;而1年內累計4犯,則加重罰款至8千元,吊銷工作證1年後方准其重新考證。同時,應設立獎勵機制,定期對服務態度良好,表現突出的司機予以表揚獎勵,提升的士司機士氣,營造和諧乘車環境。
第三、業界建議政府應與業界團體合作設立職業司機培訓中心,設系統性的培訓機制(包括駕駛態度、道路法典和的士法規、提昇語言溝通能力、改善服務態度、澳門文化的認知等),以提高的士司機服務水平。並在新法中加入強制違規司機接受培訓教育條文,作為對違規司機懲處方式的一部份,軟硬兼施雙管齊下,比單一嚴厲懲處更為有效。
四、提高執法人員的態度,以法以理服人,在執法的過程應以事實為依據,公正嚴明,不放過一個違規司機、不錯殺無辜。他並舉例指,執法人員懷疑有的士揀客,截停調查,要求乘客落車查問,查無實據而司機亦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指令乘客即時離去,令司機失去乘客證供,繼而以其他條例檢控司機。如黃實線上落客、車尾廂雜物、收費表破損等,若有不從則以違令入罪,此等執法手段無法讓的士司機信服,故建議當局應制訂執法人員嚴謹的執法指引,避免粗暴胡亂檢控;並建議引入申訴機制,由業界、法律界及政府三方組成仲裁委員會,處理不合理的檢控,更好解決矛盾糾紛。
五、就的士司機經常會接載到一些有情緒問題或醉酒的乘客,蓄意在車內鬧事,或有些乘客強行在紅綠燈位前、禁區上落車,引致司機與乘客爭吵,導致執法人員誤解,使司機遭受檢控的問題。建議新法加入適當條文,對這類乘客滋擾或傷害司機的行為作處罰,保障的士司機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另外,黃炳岐指出,的士行業營運成本高企不下,而道路工程遍地開花、車輛不斷增加、道路交通情況日益惡化,繁忙時段交通擠塞,即使再多客人的士司機都只能「望客輕嘆」。乘客只抱怨「搭的難」,試想倘交通暢順、客流充足,司機的收入得到保證,豈會不願意進入舊區?故期望當局體恤的士司機困境,正視業界的合理訴求,推出改善扶助措施。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