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選舉法諮詢期至下月5日
【特訊】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列載的四大修法方向均圍繞實例提出相關改善建議,包括建議清晰界定競選活動和競選宣傳廣告的規定,設立競選輔助組織與競選活動申報制度及相關懲罰措施,加強開支核數監督和重新檢定選舉開支限額;引入追究法人刑事責任制度,以及使選舉法適用於境外作出的事實。此外,亦建議在選管會中加入檢察院代表,清晰組織提名委員會的上訴處理機制、清晰處理輕微違反個案的職能部門、規定登載於報章及選舉網頁的選舉指引均具法律效力;並明確規定於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內不得兼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據位人。
界定競選活動和競選宣傳廣告
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有關「完善競選宣傳規範」方面,文本指出,現行《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競選活動期是由選舉日前第15日開始至選舉日前第2日午夜12時結束,否則以加重違令罪論處。然而,行政長官宣佈選舉日起至選舉活動期開始,有接近半年的禁止宣傳期,期間各類疑似宣傳活動不易界定,尤其是以社團名義開展的活動與競選宣傳活動較難區分。加之利用互聯網和流動通訊網絡偷步宣傳或不規則宣傳情況難以監管。此外,亦發現參選組別的實際開支與開支限額有較大差距,有意見認為競選活動開支限額過高,對資金充足的參選組別更為有利;同時,由於相關法律並未規範相應監管程序,較難對參選組別的經費支出作出有效監管。為此,文本建議在維持現時選舉競選活動期及競選宣傳規定外,同時採取三項措施解決上述問題:一、清晰界定競選活動和競選宣傳廣告的規定,以避免出現活動性質含糊不清,特別是與社團活動混淆的情況;二、設立競選輔助組織與競選活動申報制度及相關懲罰措施,以監督組選組織和競選宣傳的合法性;三、加強開支核數監督和重新檢定選舉開支限額,以控制競選宣傳的規模。
使選舉法適用境外作出的事實
在「加強打擊選舉違法活動」方面,文本指出,競選過程出現以法人名義作出違規宣傳、賄選等違法行為,現行法律難以對相關法人作出追究,對打擊有關刑事違法行為構成障礙;同時,本澳作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適用地區,有必要訂立相關制度以配合公約的規定。此外,隨著近年通關便利,未來或有選舉拉票行為會在鄰近地區實施,甚至出現在澳門以外以提供利益的方式拉票的情況,按照現行《立法會選舉法》並無明確規範是否適用於澳門境外作出的違法事實,或無法追究在境外發生的賄選行為或其他與選舉有關的不法行為。為此,文本建議在《立法會選舉法》補充和明確相關規定,引入追究法人刑事責任制度,以有效阻嚇及打擊由法人作出的違規宣傳、賄選等不法行為;同時,使選舉法適用於境外作出的事實,避免出現由於違法行為在境外發生而無法適用本澳法律的情況。
提早成立選管會加入檢察院代表
在「改善選舉組織工作」方面,文本總結了選舉組織工作的經驗指出四點問題:一、選管會運作時間過短;二、選舉程序有待完善;三、負責處理選舉活動輕微違反的機關不明確;四、對選舉指引效力的質疑。為此,文本建議維持選管會為非常設機構,但應提早於選舉年前一年成立選管會,以應對選舉前大量的準備工作,尤其是盡早作出宣導工作,制訂相關的選舉指引,讓社會各界認知選舉程序各階段應遵循的規則,確保選舉公平、公開、公正和廉潔。此外,建議在選管會中加入檢察院代表,以助選管會推行相關的預防工作。以及清晰組織提名委員會的上訴處理機制、清晰處理輕微違反個案的職能部門、規定登載於報章及選舉網頁的選舉指引均具法律效力。
明確議員不得雙重效忠
在「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方面,文本引述去年發生現任立法會議員參選外國國會議員事件,引起社會關注。有意見質疑會出現議員「雙重效忠」的問題,亦可能引致法律、政治上,乃至憲政上的衝突。為此,文本建議應完善議員參選條件及議員不得兼任的規定,明確規定於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內不得兼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據位人,防止日後再出現上述同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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