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龍、高炳坤昨出席電台節目聽取市民對修訂立法會選舉法的意見
【特訊】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昨日在電台時事節目中表示,在社交網站開宗明義宣傳選舉應該要受到監管,透過微信平台向用戶贈送「禮物」或「紅包」等,只要過程中提供利益,希望或促使收受利益的人士為某一候選人投票,就有可能構成賄選。而收受來自候選人或助選組織的一定利益的人士亦可能會觸犯賄選罪。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昨日上午8時出席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與聽眾討論修改立法會選舉法。
在節目中,有聽眾關注廉署如何監管新媒體及互聯網等宣傳手段,林智龍表示,在社交網站開宗明義宣傳選舉應該要受到監管,透過微信平台向用戶贈送「禮物」或「紅包」等,只要過程中提供利益,希望或促使收受利益的人士為某一候選人投票,就有可能構成賄選。現時新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千變萬化,涉及互聯網方面的違規宣傳的確搜證困難,廉署要思考有否其他措施進行監管。
亦有聽眾關注如何避免收受候選人利益而誤墮法網,林智龍指出,收受來自候選人或助選組織的一定利益的人士或會觸犯賄選罪,但要從情節上思考個人是否故意為之,即意識到收取禮物促使投票或不投票給某一候選人。若在收受利益的過程中無故意,按現行法律未必構成賄選,亦不會出現誤墮法網的情況。
有聽眾指出,台灣地區選舉法有訂定宣傳期間候選人及助選組織的送禮上限,包括派發宣傳品的價值上限,認為本澳可參考有關做法。林智龍認為,關於宣傳活動派發紀念品的種類或經費方面,諮詢文本中建議候選人或助選組織舉辦助選活動時,其涉及的紀念品種類、經費都需要申報,包括舉辦福利活動,例如旅遊、餐飲和派發津貼等同樣需要申報。另外,在競選宣傳期間,提供紙巾、筆、扇等紀念品不視為賄選,原因是利益較低,客觀上不能促使人是否投票;但若果以紀念品為名,卻是價值相當高的物品,例如首飾,則可能構成賄選。由於不同的紀念品價值不同,是否具備客觀條件訂定派發紀念品的價值上限有待考究。
至於在宣傳期前,在網上貼文或於街上穿有參選人頭像的服飾等行為是否違規。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稱,要視乎整個過程作判斷,例如是否有組織及廣泛散佈等,違法宣傳可構成加重違令罪。
宣佈參選可不被視為競選活動
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稱,針對在宣傳期之前召開記招宣佈自己參選的情況,諮詢文本建議,為促使或阻礙任何一位候選人在選舉期間當選而發佈的通報或組織的活動,視為競選活動;若只是純粹宣佈參選,而不帶任何促使或阻礙任何一位候選人當選的目的,可不被視為競選活動。
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正公開諮詢,有意見關注在宣傳期之前召開記者會宣佈個人參選是否屬於競選活動,是否應符合選舉法相關規定。高炳坤昨日受訪表示,針對有關情況,諮詢文本建議,為促使或阻礙任何一位候選人在選舉期間當選而發佈的通報或組織的活動,視為競選活動;若只是純粹宣佈參選,而不帶任何促使或阻礙任何一位候選人當選的目的,可不被視為競選活動。當然,現行的選舉法規定個人須通過委員會提交提名名單才能正式成為候選人,從而受到選舉法的規範。當局期望聽取更多意見,研究如何更好地規範宣傳期以外的宣傳活動。
至於如何增加間選競爭性,高炳坤表示,2012年修訂選舉法已經從制度加強和完善間選方式,今次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主要針對制度層面,當局經研究後認為現時沒有迫切性對間選方式及提名限制提出修改。他認為,增加間選競爭性關鍵是研究如何通過長期工作加強法人選民之間的參選意識和競爭意識。經統計,本澳最新合資格的法人選民有840名,間選除了體現立法會選舉代表性之外,事實上也體現了均衡參與。當局未來會進一步研究開放所有合資格的法人成員都有資格投票選出12個間選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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