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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裁定黃光裕減刑十一個月

2016-06-01 04:24
【新華社北京5月31日電】(記者熊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31日發佈,罪犯黃光裕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 黃光裕,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於廣東省汕頭市,漢族,初中文化,香港永久性居民。現在北京市第二監獄服刑。 2010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繼續追繳被告人黃光裕等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黃光裕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6月18日以(2012)一中刑減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不變。執行機關北京市第二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報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北京市第二監獄提出,罪犯黃光裕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二次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建議減刑。 北京檢察機關當庭發表檢察意見,同意北京市第二監獄所提減刑意見。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黃光裕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按時完成勞動任務。另查明,罪犯黃光裕已經主動繳納罰金及沒收個人部分財產共計人民幣八億元,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三百六十六萬九千四百元。生效判決所處財產刑的款項已經全部執行完畢。 法院認為,罪犯黃光裕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予減刑。法院裁定對罪犯黃光裕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減刑後應執行的刑期至2021年2月16日止。原判決附加刑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不變(已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