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澤武
【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放寬業主大會對地面層獨立單位所有人於大廈外墻裝設招牌廣告的決議份額,由現時三分二放寬至半數業主同意。同時,為幫助中小企業改善營商環境,法案亦建議例外情況,如果地面層獨立單位所有人裝設廣告或招牌,不超過地鋪外牆範圍便不需經業主大會許可,但法案同時建議業主大會可以開會推翻。
會議昨日下午3時在立法會大樓(3)號會議室舉行,會議著重討論新法案文本中的第12條條文,即關於招牌、廣告的控制。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建議在法案第12條的第二款特別條件中,放寬業主大會對地面層獨立單位所有人於大廈外墻裝設招牌廣告的決議份額,由現時三分二放寬至半數業主同意,原意是希望業主更容易通過業主大會決定大廈裝設招牌、廣告等相關事項。同時,為幫助中小企業改善營商環境,法案亦建議例外情況:如果地面層獨立單位所有人在其單位外墻及不超過外墻寬度前方的墻柱(即不高過舖位高度)擺放其相關廣告及招牌,例如迎合商業名稱、商標、運作聯絡方式資料、招牌廣告等,則毋需經業主大會許可,若大廈設定的憑證或規章中有特別要求則除外,例如有憑證決定地面層為住宅用途,廣告招牌屬於商業用途則不可擺放。但同時,法案第13條及34條建議業主大會可以開會推翻。政府解釋稱需要平衡所有業權人的利益。
另外,法案第69條建議已裝置招牌廣告在法律生效之日,已經裝置於分層建築物及其子部分或共同部分,且已獲得民署發出並仍然有效准照的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可以繼續保留,毋需經業主大會批准,但他們通過決議仍然可要求拆卸。
在會上,多位議員表態指出,放寬業主大會對能否在大廈外牆裝設招牌的決議份額,容易獲大會批准的同時,也意味著降低業主大會否決已有招牌的門檻,認為仍然平衡不了所有業權人的利益。有議員提出,很多舊區的貴重舖位由於業主少,容易因不融洽、招牌扎眼、市民投訴等原因,業主大會便要求拆除招牌,如此根本保障不了地舖的擁有權。陳澤武稱,政府在聽取議員意見後,表示會再考慮如何設定業主大會對能否在大廈外牆裝設招牌的決議份額,以達到既幫助中小企業改善營商環境,又平衡每一個單位業權人利益的立法原意。
另外,陳澤武指出,民署至今審批的招牌有20575個,涉及地面層舖位的有18513個,佔9成;佔用公共空間的有1400個,當中包括部分未符合單位用途或未有取得所有人大會三分二通過而發出的准照,這些招牌會過渡,直至續牌轉手他人,或所有人大會達至共識要求拆除。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