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澤武會後受訪
【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是次討論了法案第三十九條至四十四條,委員會成員對法案第四十二條提及的有關管理機關的報酬與合同性質問題討論得較多。陳澤武舉例說明,管理機關的合同屬於委任合同,不屬於勞動僱傭關係合同,在程序上必須提出是否需要報酬,最後可以不需要報酬,不過必須報稅。另外,小組會還討論到倘若外地人在澳門購買單位,管理自己的大廈,在財政局稅務範疇合法;但今次會議未有勞工局代表參與,未能確定是否存在勞工範疇問題。而法案第四十三條中,有關會議決議的細節條文,未提及與會人數必須為單數,陳澤武相信政府會改進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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