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8月2日電】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2日對翟巖民顛覆國家政權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翟巖民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翟巖民當庭表示認罪服法,不上訴。
新華網2日報道,翟巖民1961年出生,現為北京無業人員。公訴人指控,他長期受反華勢力滲透影響,逐漸形成推翻國家現行制度的思想。
2012年以來,他多次在網上發表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後加入胡石根(長期以非法宗教活動為平台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擔任長老的地下教會。受其影響,翟巖民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更加頑固,進而組織指揮一些訪民,通過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攻擊國家法律制度、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視政府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出示了橫幅、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物證、書證,證人胡石根、劉星等人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搜查、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及翟巖民的供述和辯解。公訴人、辯護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宣讀、出示、播放的證據均無異議。
翟巖民被指控的多項犯罪事實包括:2014年3月作為現場協調人組織他人先後在黑龍江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拘留所門前集會示威、舉牌滋事、呼喊口號、靜坐守夜,無理要求釋放被拘留人員,並在事後造謠誹謗,在網上惡意炒作。去年2月至4月,他指示糾集人員到蘇州非法聚集炒作一起因拆遷導致兩人死亡的故意傷害案件,在法院門前衝闖警戒線,拉橫幅滋事,並在網上歪曲事實、惡意炒作,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對政府的仇視。
去年5月,他在胡石根授意下,在黑龍江慶安事件發生後,在網上惡意炒作並組織多人分批前往當地火車站廣場、縣政府門前非法聚集舉字幅、散發傳單,攻擊政府,混淆視聽,煽動不明真相人士對抗國家政權機關。去年6月,他指示他人到山東省濰坊市非法聚集,炒作一起貪污案件,在法院門前以舉標語、打橫幅等方式聚眾滋事,詆毀、攻擊國家司法制度。
公訴人當庭指出,被告人翟巖民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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