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今日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三/二00一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而新澳門學社昨日就召開記者會,表達認為部份條文存在選舉不公平性,促請政府修訂。
學社指出,法案新增的第69-A條文,將可讓自然人及法人登記為一候選名單的「助選人」。而法案所修改的七十條,將定義助選人可自由開展競選活動。這可能造成若能控制龐大資源的社團、商業機構參與競選宣傳被合法化,將會令大資源的組別更有優勢,令選舉更加趨向更不平等。因此,促請法案新增的第69-A條文中,禁止商業機構及近一年内有收取公共資助的社團登記作助選人。
此外,法案要求與候選人有關連的機構申報其在宣傳期間對會員的福利活動,由於現實上該等活動都並非在法案的宣傳期間舉行,故此,應申報的活動的時間應涵蓋自候選名單被接納起直至選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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