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交通事務局在其轄下四十個公共停車場中,共處理了一百六十七輛濫泊車輛,當中大部份為輕型汽車。
何謂「濫泊」?
根據《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除月票或事先向停車場管理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外,公共停車場的連續泊車期間上限為八日,超過有關期間泊車會被視為「濫泊」。根據規定,濫泊車輛可被罰款一百五十元,以及繳交應付的泊車費。此外,停車場管理公司會通知警方到場鎖車,鎖車三小時後,有關車輛會被移走,而車主亦須繳交拖車及存放車輛的費用。
車輛被移走後,交通事務局會通知車主在指定期限內認領,如車輛未被認領,將被視為棄置車輛,交由有關部門拍賣。
佔用留用車位
有的公共停車場設有部份留用車位或私人泊車位,這些車位僅供指定車輛停泊,如果有人擅自將車輛停泊在他人留用或私人泊車位內,同樣會被視為濫泊。此外,泊車阻礙其他車輛進出,又或以一輛車佔用多個泊車位,同樣屬於濫泊,一律均按上述方式處罰車主及處理濫泊車輛。
公共停車場,你又泊時我又泊,但要切記勿濫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五/二00三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二十七及三十六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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