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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旨在改善選舉質素 陳海帆:法案沒違反基本法

2016-08-10 03:30

◎ 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右二)。

【專訪】立法會昨以二十八票贊成下一般性通過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法案在一般性討論時,多名議員指出法案多個不足之處,更有議員批評縮減政治自由,涉嫌違反基本法及不符合立法法相關規定等。

列席立法會會議的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強調,法案沒有違反基本法;又表示,修法方向已得到中央同意。她指出,法案是在鞏固政制發展的基礎上制訂,改善選舉素質,建立公平、公正、公開、廉潔的選舉制度,是民主政制發展重要的部份,在諮詢期內亦有收集民意。

法案中較大爭議的是,無論直選或間選議員在辭職後,於隨後補選就「無被選資格」。陳海帆回應指出,不少國家地區都有議員辭職不得參與補選的規定,此旨在減低因填補議員空缺所帶來的社會成本,「議員並非普通人,肩負住社會及市民的期望及責任。若議員自行決定不再承擔責任,亦需要承擔因辭職所帶來的社會成本及責任。」強調辭職不得參與補選的建議是參考了《基本法》相關條文,並沒有違反《基本法》。至於有議員質疑,法案建議有關打擊賄選舉一些規範是否限制了市民政治及言論自由和合理性以及具可操作性等問題,陳海帆表示,打擊賄選並非限制政治及言論自由,修法是希望令選舉宣傳更公開透明,令市民得到更多訊息,推動參與。

政府指在今次修法其中重點是打擊賄選,不過,有議員質疑為何沒有引入「放蛇」制度,以及被法院確定判賄選組別的議員當選無效機制?助理廉政專員林智龍回應指出,《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七條中規定,以假裝接受利益來調查貪污或賄選行為時,並事先獲得廉政專員的許可,就免於處罰,此是達到「放蛇」的效果。至於賄選者當選無效,可能與刑法相關原則相違背,故此未有採納相關建議。

另外,陳海帆在向立法會引介法案中指出,政府認為當前應完善《選舉法》的規定,使選舉活動能更全面地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的基本原則、更清晰地規範競選活動的制度、更有力地打擊選舉不法行為、更有效地實施選舉的管理,以及更合理地修訂參選條件。而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完善競選活動規範;第二、加強打擊選舉不法行為;第三、改善選舉組織工作;第四、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

其中,在加強打擊選舉不法行為方面,陳海帆指出,鑑於現行《選舉法》仍未對法人觸犯選舉罪行而承擔刑事責任作出規定,一旦出現以法人名義作出的違規宣傳、賄選等行為時,現行法律難以作出追究。因此,法案建議引入對作出《選舉法》所規定的犯罪及輕微違反的法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制度,且法人的刑事責任不排除作出有關選舉不法行為的自然人之個人責任。

陳海帆表示,為了避免在澳門以外實施的一些違法選舉活動無法適用本澳法律的情況,法案亦建議在《選舉法》中新增規定,使《選舉法》亦適用於在澳門特區以外作出的構成犯罪或輕微違反的事實。

此外,法案建議引入法人及參選人的申報義務,凡於選舉日前第十五日至選舉日,於澳門特區以內或以外舉辦任何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尤其是提供餐飲、旅遊、娛樂、發放津貼及禮物等活動的某些法人必須申報。不履行申報義務構成輕微違反,可科處罰。履行申報義務,亦不排除因有關活動構成《選舉法》所規定的不法行為而產生的刑事責任。

陳海帆表示,法案建議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廉政公署及治安警察局為負責處理輕微違反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