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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械的刑責

2016-08-17 03:30

早前本澳發生有人當街「露械」的事件。道德上,「露械」的行為明顯有傷風化,更損害到社會秩序及良好風氣;而在法律上,不同國家亦對這類使人感到害羞的行為訂定罪名,例如《德國刑法典》規定的「露陰行為罪」、《瑞士刑法典》的「露陰罪」和《日本刑法典》的「公然猥褻罪」,行為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澳門,根據《刑法典》規定,故意在他人面前作出性方面的暴露行為,例如公然暴露性器官,令他人感到不安,會構成「暴露行為罪」,最高可以被監禁一年,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

除暴露性器官外,性方面的暴露行為還包括性交和肛交等暴露行為。換句話說,故意在他人面前性交或肛交,令他人感到不安的,同樣可構成「暴露行為罪」。

或許會有疑問,在公眾浴池洗澡,會否因為「露械」而觸犯「暴露行為罪」?答案是不會的。因為「暴露行為罪」的其中一個重要要件,是要對他人造成不安,即對他人構成騷擾,如果暴露行為在他人面前實施,但沒有騷擾到他人時,便不構成該罪。例如,在公眾浴池洗澡,由於進入者皆裸體,既然人人如此,就不會發生相互騷擾的問題。又例如,畫院的人體模特兒在畫院的師生面前暴露性器官,這是基於藝術需要,故不存在對畫院師生的騷擾問題,也不會構成「暴露行為罪」。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