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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籲廣告招牌持有人 確保廣告物安全符合規定

2016-09-02 00:12

【特訊】民政總署提醒廣告招牌的持有人,安裝廣告招牌必須得到民署的批准,並須符合相關的安裝規定,以免危及他人安全及影響文物建築與其周邊環境。
正值颱風季節,民署提醒廣告招牌的持有人,須確保廣告物及廣告載體處於安全狀況,倘出現破損應盡快維修或拆除,以維護公眾的安全。廣告招牌一旦對他人造成損害,招牌擁有人可被追究相關責任。
根據法例的規定,凡於房地產、車輛或任何構築物上裝設而從公共地方可見或聽到的廣告訊息及招牌,必須事先獲得民署的批准,否則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一萬二千元。此外,民署有權下令搬離違法的廣告,以及禁制違法工程的進行或將之拆卸。逾期未履行清拆命令者,須要承擔由民署移除或清拆有關違法廣告招牌所需之費用。為加強保障公眾安全和顧及都市規劃及環境的平衡,民署已制定了《廣告及招牌安裝指引》,對廣告及招牌的尺寸、離地高度及安裝規格等進行規範。
為確保文物建築以及其周邊環境可得到良好的保護,在文物保護區內安裝廣告,按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必須事先經文化局評估,並取決於該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從而避免因廣告、招牌、附加結構物或其他設備物的遮擋,使公眾的視線難以舒坦及無障礙地觀賞和感受文物建築以及其周邊環境特色和歷史氛圍,上述法律對涉及文物建築的廣告、招牌的張貼或設置、建築物外立面的附加結構物等,會破壞文物建築外觀的情況作出相關規定。因此,若廣告招牌設置於文物保護區內,必須符合“已評定區域內廣告/招牌的安裝指引”並獲得文化局的同意才可安裝。此外,安裝發光的廣告招牌,包括燈箱、霓虹燈、LED及電子顯示屏,須遵守環境保護局制訂的《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若廣告招牌裝設於有金屬成份或石材成份的載體上,按《公共地方總規章》之規定,必須購買“裝設宣傳品及廣告品的民事責任保險”。
本年度准照費用已獲得豁免,市民領取廣告准照時,只須繳交准照費用百分之十五的保證金,最低金額為澳門幣五百元,最高金額為澳門幣五千元。在場所結業時,准照持有人須履行全部義務及在拆除所有廣告物及其廣告載體後,便可申請退回有關之保證金。
有關申請廣告准照的表格及相關指引,可於民政總署轄下各服務中心免費索取,或於民政總署網頁www.iacm.gov.mo下載。市民亦可致電民政總署市民服務熱線2833 7676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