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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吉強蒙冤十八年三次死緩 申請國家賠償1937萬

2016-09-03 00:54


■劉吉強

【香港中通社9月2日電】吉林男子劉吉強日前向吉林省高級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就其蒙冤失去自由的18年2個月13天,共索賠1937萬餘元(人民幣,下同)。他同樣提出應按每日24小時計算賠償金,而非《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此外還要求賠償「四險一金」等,為此前類似案例中鮮見。

北京青年報2日報道,劉吉強未就申請國家賠償聘請律師,委託代理人是其姐和姐夫。劉吉強介紹,他1日上午和姐姐去了吉林省高院立案庭,工作人員收下了相關書面材料。

賠償申請書顯示,劉吉強就失去人身自由的18年兩個月13天,索賠共計19377595.56元。他提出6點索賠請求,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8698327.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349163.85萬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四險一金」共計3030104.01元,生命健康權賠償金50萬元,18年申冤費用180萬元和一次性安置補助費100萬元。

在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方面,劉吉強提出應按每日24小時計算,而非《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他認為,其被羈押及服刑期間,每日24小時失去自由,變相剝奪了休息權,因此應以每日3個工作日計算,其中8小時以外的16小時應按加班計算雙倍工資,公休日按雙倍工資計算,法定假日應按3倍工資計算。

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劉吉強申請按50%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計算。他認為,他3次被判處死緩,特別是在吉林市船營公安分局被羈押的7天7夜中,遭受了殘酷的刑訊逼供,痛不欲生,身體和精神受到了極大傷害。值得注意的是,劉吉強還要求依照《社會保障法》賠償「四險一金」,從1998年計算至他60歲時。這項訴求在過去類似案例中鮮見。劉吉強表示,如果沒有蒙冤入獄,他會像普通人一樣有工作,而不是無業遊民,也會簽勞動合同,因此「四險一金」的待遇是應得的。

此外,劉吉強還要求吉林省高院在全國主流媒體、吉林各個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消除惡劣影響,要求吉林市船營公安分局、吉林市船營區檢察院、吉林市檢察院、吉林市中院、吉林省高院向其賠禮道歉,清除由警方、監管部門所有關於申請人的犯罪記錄,包括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等。劉吉強在申請書中說:「18年的冤獄生活,長期蒙受屈辱、憤恨、絕望的煎熬,精神幾近崩潰,心理遭受了常人難以承受的折磨,造成刻骨銘心的傷痛。父母身體原本健康,因兒子蒙冤,長期的屈辱、憤恨積鬱成疾,患上惡性腫瘤相繼病逝。孤身一人的申請人經常思念父母淚流不止。人生最重要的時光,被無辜禁錮在監獄高牆之內。我失去的絕非僅僅是18年時光,也絕非是普通的喪親之痛,更絕非用日工資賠償可以彌補的。」

劉吉強案發生在18年前。1998年2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區內一女子被害,警方鎖定劉吉強為嫌疑人。1999年12月,吉林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緩。2000年3月,吉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2年,吉林市中院再次認定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2003年,吉林省高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今年4月19日,吉林省高院開庭重審此案。4月29日,劉吉強無罪獲釋。

此外,西安晚報2日報道,陝西農婦柯長桂就其11餘年冤獄案申請6350901.8元國家賠償,此案1日由商洛市中級法院召開聽證會。商洛市中級法院副院長、賠償委員會主任方學民等人向柯長桂當面鞠躬道歉。柯長桂2002年在商洛市柞水縣曹坪鎮田豐村村民郝延林死亡一案中被認定為嫌疑人並蒙冤入獄。

界面新聞報道,此前中國已知服刑時間最長、失去自由23年的蒙冤者陳滿申請966萬餘元國家賠償未獲滿足,最終獲275萬元。中國新聞網報道,而另一名蒙冤入獄近14年的當事人錢仁風獲172萬餘元國家賠償,其提出的「按每日24小時計算賠償金」訴求未被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