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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光亮稱為規範及優化公務採購流程 財局著手整理有關實務指引

2016-09-04 03:30

【特訊】財政局長容光亮就陳明金議員所提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根據現行法例,一般而言,當進行的公共工程的估計金額超過澳門幣二百五十萬元,又或者取得財貨及服務的估計金額超過澳門幣七十五萬元時,須以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公務採購。只有當處於上述情況並同時符合法律規定時,才可以在事先作出充份理由說明且獲有權限實體許可後,以免除公開招標而改以直接磋商的形式進行相關的公務採購。但須說明的是,除法例上訂明的特殊情況外,以直接磋商方式進行的公務採購亦須遵守一系列的法律規定,如須向最少三個供應商要求報價,當財貨及服務取得或工程開支分別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或十五萬元時,有關的報價程序須以書面記錄等。

例如,土地工務運輸局會按照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的規定,開展相關項目的招標或詢價程序,吸納更多專業單位以供選擇。該局表示,僅當相關項目具有迫切性或符合法例特殊需要,局方才會引用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的豁免條款作出直接磋商判給的建議,並會詳細說明理據。

不論採用公開招標抑或直接磋商的方式進行公務採購,在給予開支許可之前,公共部門及實體都須根據《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作出准予開支的事先審查,以確定有關開支具法律依據及符合財政規劃。

為了進一步規範及優化公務採購流程,本局已著手整理及匯總已發出的涉及公務採購程序的實務指引,並就建立包括供應商/承建商資料庫,以及在公共部門網頁上載公開招標和直接磋商資訊等做法,進行可行性研究,期望進一步優化公務採購實務操作,增加資訊透明度。

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會從務實的角度出發,並按先後緩急的原則優化現時的公務採購制度,包括先透過行政法規去修改已沿用達二十多年的公務採購金額規範,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擬工作已經完成並進入立法程序。待該行政法規獲通過頒佈時,特區政府會考慮一起公佈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正式中文文本的可能性。此外,下一步亦會在吸納廉政公署及審計提出相關建議的基礎上,持續對整項公務採購法律規範作更深入研究及完善。並會加強公務人員的內部教育及培訓。

基於上述修訂公共採購法例的工作涉及公共利益性質,特區政府會按照優先處理民生事務和公共利益事宜立法工作的原則,在立法規劃工作中予以重視。為此,法務局除了會對有關修法草案文本提供法律技術支持外,亦會全力配合相關的修法工作。」

陳明金提出質詢如下:

一、財政局在回覆本人書面質詢時曾表示,政府已在二0一四年啟動檢視和研究修訂公共採購相關法例的工作,並考慮引入外部預先審查制度,以及向公眾披露豁免公開招標項目的資訊。兩年多事件過去,相關的修法工作、外部預先審查制度的構建、增加資訊透明度等的進展如何?

二、對於公共部門存在過度引用免除招標及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間詢價及書面報價條款,這也正是引發權力尋租的問題所在。當局如何做好有關方面的制度建設?

三、政府修法一直強調輕重緩急,採購法例關乎每年數百億公帑的合法合理使用,相關法例沿用三十多年,仍然以非正式文本公佈,政府亦多次強調需要檢討,但是進度緩慢。當局是否應將採購法列入重要、緊急需要修訂法案,加快修法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