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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管理法案對大廈管委會成員引入問責制 被指條款太籠統離地氣

2016-09-08 03:30

◎ 《澳門講場》昨日探討物業管理問題,應邀嘉賓(右起):毛偉雄、歐陽廣球、秦昶。

【專訪】正在立法會二常會細則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對大廈管委會成員引入問責制,但現時參與大廈管理工作人士不認同此問責條款。在澳門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昨日探討物業管理問題,黃先生去電直指,問責制不公平,「難聽講句,沒有人想做管委會,係豬頭骨嚟,但係為咗我地家園,沒有辦法要企出來,但政府、法律又幫助到幾多?但就問責,我就好想問句,政府官員都沒有問責,點解市民要問責呢?」去電的羅小姐亦指,法案建議對有過失者,要對小業主負責甚至要賠償,「我想問吓,依家修訂這條法案的立法議員,他們在立法會是否有這樣一條問責制,譬如他們萬一做錯嘢,會唔會都向市民負責或賠償呢?」

正在立法會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第五十五條「管理機關成員對分層建築所有人的責任」第一款建議:「管理機關成員對因其過錯違反法定或規章所定的義務而對分層建築所有人造成的損失負責。」出席《澳門講場》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關注小組代表毛偉雄認為,法案與政府相關政策是背道而馳,房屋局推動小業主自管,組織自我管理機關,但法案要問責。他質疑這條款太籠統,所講違反的過錯、違反法定規章的義務,是否包括一些小事,如維修工程或標書,做漏了少部份的是否屬於過錯、違反業務呢?貼出文件若漏了一些資料,是否也要問責?「這個問責是令到管理機關成員好驚,惶恐終日,這個法律出來之後。」

節目嘉賓的民建聯副理事長歐陽廣球亦認為,大廈管委會是義務性質,大多對樓管知識沒有基礎,若出錯須負擔責任,會嚇怕管委會請辭。他又建議當局推出相關培訓課程,推動業主參與物業管理工作。

另外,法案同條的第二款建議,「如管理機關成員的作為或不作為建基於分層建築所有人大會決議,即使該決議屬可撤銷,管理機關成員無須對分層建築所有人負責。」對此,節目嘉賓的街總大廈管理資源中心主任秦昶擔心,管委會為求免責成為專責開會專家,導致物業管理工作陷入行政程序,沒有人願意參選管委會。他又認為,法案須釐清管委會的權責問題,管委會只是執行機關,如何執行是集體責任而非個人責任。

對於這個大廈共管法案,坊間尤其現時參與大廈管理工作人士有不少意見,毛偉雄表示,法案表面是簡化管委會工作流程,但部份工作如在大堂張貼召集告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很擔憂⋯,單位授權人的名單要張貼,開完會後出席者名單要張貼,會否抵觸私隱法,因為好多業主不想被別人知道住在這裡或有物業在這裡。」他又指,法案欠缺操作性,例如管委會須在三十日內完成,但部份大廈住戶伙數過千,工作量相當大。亦質疑,法案對實務工作存有很大分別,而管委是兼職性質,付出私人時間,

「令我地好疲於奔命,譬如召開所有人大會,不說大型屋苑,即使小型樓宇,事前有許多事做,工作量很大。」

市民黃先生批評,政府的立法或是善意,「政府有許多事是善意,但佢唔接近地氣,往往到現實中就出好多問題。如最低工資法,大廈為此招標幾次,因為沒有管理公司願意接管。政府本來想做哋好心的事,但就做了壞事,因為不是全面行最低工資制」。

秦昶表示,現正整理意見將嘗試約見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希望未來能清晰對管委會、招牌的權責等爭議多的問題。他亦指,大廈管委會實務上遇到很多法律糾紛問題,因管委會具法人身份,按現行規定不具備條件申請法律援助,但處理大廈糾紛中所需的法律諮詢和訴訟的費用也不應由管委會墊支,他希望行政部門對管委會身份有共識,解決管委會的法援問題。秦昶又稱,接獲好多投訴反映成立業主會好困難,例如申請業主名冊手續繁複,希望可減省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