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聲請人A是內地居民,針對同是內地居民的被聲請人B、C及D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請求裁定確認之要件全部成立;確認由聲請人提交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之民事判決書之內容;及傳喚被聲請人,以使其可於法定時間內作出倘有之答辯。
經依法告示傳喚三名被聲請人後未有提出答辯,而中級法院根據相關文件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通過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被聲請人B及C應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聲請人A欠款六百六十二萬元人民幣及利息(利息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指定的還款之日止);被聲請人C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代償後享有追償權;如各被聲請人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同時亦根據內地法院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發出的執行裁定書而確認相關民事判決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
中級法院經審查後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判決書的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有關判決書標的屬民事債務,同樣標的的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有關判決書已確定生效,因而符合《民事訴訟法典》規定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之必需要件的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項、B項及F項的規定;而就同條文C項、D項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該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因此,該院僅應對該民事判決書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參閱中級法院第五十五/二零一五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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