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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韻儀稱對互聯網服務互通問題 當局助營運商在有關方面磋商

2016-10-04 03:30

【特訊】電信管理局代局長譚韻儀就立法會關翠杏議員所提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一、特區政府原則上鼓勵營運商自行建網,接入和使用特許資產可視為在鋪設網絡時的特殊措施。電信管理局曾接獲個別營運商擬使用特許管道的查詢,但至今沒有接獲有未能接入特許管道的具體資訊。故沒有作出檢討。至於新舊固網營運商網絡互連,MTEL,電信有限公司曾就第二/二0一三號牌照可提供的服務而引起的網絡互連向電信管理局求助,電信管理局已按第四一/二00四號行政法規對問題作出了處理及協調。至於近日公眾關注到的互聯網服務互通的問題,由於互聯網是互通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協商對網絡互通所採用的技術和路由方案尋求合適的解決方案。電信管理局會以促進電信業的發展為原則,協調相闗營運商在有關方面的磋商,而相關營運商正在商討中。

二、接入和使用特許資產的條款與條件需事先取得澳門電信有限公司(澳門電訊)的同意及獲得政府的核准。根據電信管理局的資料,至目前為止並不存在公共部門接入和使用特許資產的情況,故無涉及任何費用,包括維修保養費的支付。而在使用電信服務上,公共部門與公眾無異,需按使用的服務付費。

三、澳門電訊使用特許資產,不涉及任何使用費用,但並非在毫無責任的情況下使用。該公司除須履行向公眾提供電信服務的義務外,亦須無償地對特許資產進行管理,以及展開必要的替換和更新等維護工作,以確保特許資產的完整和良好運作,故未能得出構成不公平競爭的結論。」

關翠杏提出以下質詢:

一、根據政府當年簽訂特許合同的介紹,澳門電訊負責特許資產的維護,並在合理及公平補償的原則下,須同意特許資產的共享及互連,當局有否檢討為何四年多來仍未有其他供應商能公平使用地下管道等特許資產,且新舊固網營運商仍未按第四一/二00四號行政法規依法實現互連互通?

二、特許資產在二0一二年起已屬政府所有,作為資產擁有人,理論上政府各部門在使用相關特許資產時僅需支付合理的維修保養費用。目前政府部門在採購使用特許資產的服務時,是否只需繳付維修保養費用?若是,當局有否整體評估有關維修保養費用屬合理水平?若否,當局在使用特許資產時,為何要繳付非維修保養之其他費用?

三、固定網絡和專線是互聯網和流動電信服務的必須基建設施,澳門電訊在使用特許資產經營其公司的上述服務時,到底有否向特區政府繳交使用費用?若有,費用為何及是否合理?若無,會否對其他需向澳門電訊租用特許資產作營運的經營者構成不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