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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祖義稱港食肆發牌制度有值得借鑑之處 持牌人若初犯可酌情處理

2016-10-05 03:30

【特訊】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就立法會陳明金議員所提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就第四七/九八/M號法令的修法事宜,現時正由法務部門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相關修法及草擬工作。

一、飲食及飲料場所的發牌程序,根據第一六/二00三號行政法規的規定,須經過諮詢、審批、驗收及發牌等階段,同時亦規定了行政當局於每個階段的完成時間,即由接收申請至發牌合共五十個工作天,包括第一部份由申請人提出申請至發出各專責部門意見及施工準照的諮詢及審批所需時間;第二部份由申請人提出驗收申請至驗收,在無需進行驗收後瑕疵善工作即可發出準照或臨時準照情況下的驗收及發牌時間。當中並沒有將申請人所使用時間計算在內。根據民政總署二0一五年的資料顯示,行政當局發照平均需時四十九個工作天。

至於程序中申請人所使用的時間,包括跟進意見、場所施工、因不符發牌要求或因申請人提出修改而出現的額外審批、跟進驗收後瑕疵改善工作、申請人逾期跟進程序等,當中,場所施工所需的時間最長,平均為七十八個工作日。因此,牌照發出時間的長短,除行政部門需按時完成審批外,更需要申請人的配合,才能儘快完成發牌程序。

為持續提升行政效率及透明度,民政總署已展開對現時飲食及飲料場所牌照申請進度查詢系統進行優化,新版本不僅提供詳細資訊,還有提示功能,務求讓申請人能以更便捷的方式掌握牌照申請的具體進度,儘快作出跟進措施,期望達致提升審批效率之目的。

二、香港「食肆暫准牌照制度」與澳門現行「臨時准照制度」的不同之處,在於專業認證制度之採納,香港的制度容許由政府認可或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士簽發證明書,以證明場所已符合各項發牌的基本條件,即可獲發暫准牌照,代替政府檢查的工作。

在發牌過程中採納專業認證制度,的確可以減省不少行政工作及程序時間,有值得借鑒之處,然而,這需要成熟的制度及完善的配套配合,尤其相關法規及行業責任制度等,才有足夠條件引入此種制度。

為方便業界有意開業的人士瞭解申請飲食牌照的注意事項,民政總署編制了「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申請指南」,此外,定期向業界或代辦人舉辦講解會,介紹申請程序各階段需要注意的事項,所需文件和圖則資料等,以及解答所遇到的技術問題,期望儘量減少各種不符合審批要求的情況出現,提升部門審批及申請人跟進的效率。

三、一直以來,民政總署持續地透過不同渠道宣傳飲食及飲料場所法例,包括向持牌人派發一系列的營運應遵事項及指引,如設施保養、防火安全、食品安全及環境衛生等,以免違法。如發現場所出現違法行為,作為執法實體,必須依法展開處罰程序,然而,倘最終調查結果發現有可考慮的合理情況,例如場所持牌人屬初犯,且積極作出改善,將依法考慮中止執行有關處罰為期六個月至一年,但在中止期內場所再次發生違法行為,除新作出的違法行為會被處罰外,前次獲中止的處罰亦會被合併執行。」

陳明金提出質詢如下:

一、以民署發放餐飲牌為例,在申請人交齊資料的情況下,若是首次申請,不計申請工程准照及施工期間在內,審批時間約六十至七十天;更改場所設施,審批時間為六十天;牌照續期,需時六十天等等。所有這些申請都排除了「惟倘有需要諮詢其他實體之意見的情況」,可以預見中間的文書來來往往,實際時間很可能要長很多。因此,要真正提升行政效率,首先要從提高每個部門自身的行政效率做起。政府在檢討第四七/九八/M號法令的同時,部門的行政審批時間是否應該首先縮短?

二、不久前,梁司長率團考察香港的飲食發牌制度,其中透過審查小組聯席會議,協助申請者解決各種相關問題,以及發出「暫准牌照」等機制,對提高跨部門審批效率以及令申請者早日營業有積極的作用。這些經驗澳門會否參考借鑒?

三、也有不少中小微企經營者反映,一些政策的轉變或出台新規,中小微企因了解不深入而違規,直接面對的就是「罰、罰、罰」,造成較大的經營壓力。在政策轉變的過程中,政府可否設警告機制,警告過後仍不符合條例再開罰單,給部份無意違規的中小微企一些緩衝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