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交通事務局運輸管理處前處長盧毅華受賄一審罪成,判刑十二年六個月。涉案其餘五名被告同樣罪成,分別判四年到七年多不等。
澳門初級法院昨日下午開庭,就交通事務局運輸管理處前處長盧毅華涉嫌受賄案進行宣判。涉案中六名被告全部罪成,首被告盧毅華被判十二年六個月徒刑,罰款三點六萬元;第二名被告交通事務局前技術輔導員潘毅被判七年九個月徒刑,第三被告商人陳枝彪被判六年三個月徒刑、第四被告、即陳枝彪妻子陳妍霜被判四年六個月徒刑;第五被告商人梁潤輝被判四年徒刑;第六被告商人殷和順被判四年三個月徒刑。另外,充公盧毅華和潘毅合共一千零五十多萬元賄款和需支付以犯罪所得購買的不動產同等金額。盧毅華、潘毅、陳枝彪和梁潤輝分享的不法行為經濟利益所得五百萬元亦需充公。
法官在宣判時表示,盧毅華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在案中起重要策劃作用,多次干預評標判給,收受巨大賄款,分享瓜分不法行為中經濟利益,損害公平競爭和廉潔環境,以及損害行政當局公信力,行為具有掠奪性。
判詞中指,盧毅華觸犯四十二項受賄罪、十項違反保密罪、十二項分享不法行為經濟利益罪、一項清洗黑錢罪、兩項濫用職權罪、兩項財產申報虛假聲明罪,以及一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詞中又指,盧毅華與其他被告分工合作,以公務職位干預判給結果,分享不法行為中的經濟利益,又將交通事務局巡查行動洩密,並透過匯款到內地購買不動產、支付情婦生活費和賭博清洗黑錢。
一審被判罪成的盧毅華被控與潘毅合謀操控公共停車場短期管理服務合同的判給,由二0一二年至二0一五年協助三家管理公司非法取得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佔全澳同期停車場管理服務合同約七成。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