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通過《預算綱要法》法案,會上不少議員關注重大公共工程立項問題,認為應有條件在重大公共工程立項前先交立法會進行審議,以便立法會及社會公眾進行事前監督。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回應時則認為有關做法違反基本法有關規定,指出立法會可透過現有機制要求相關部門就個別公共工程進行詳細解釋。
十八位立法議員均就法案發表意見,當中不乏關注到公共工程立項、超支問題、預算執行監督問題。其中,議員吳國昌認為法案中未有對重大公共工程的立項、超支、失算和爛尾問題作出處理,指出應要清楚界定何謂重大公共工程,同時應有嚴謹的立項制度,建議在重大公共工程立項前先交立法會審議,以更有利立法會和公眾對工程進行事前監督。
議員李靜儀亦認為法案對於預算開支的事前監督上無進步,指出不少公共工程嚴重超支都打擊公眾對政府慎用公帑的信心,現有立法會對工程預算的監督亦較為被動和受到限制。她認為應加強公共工程的事前透明度及增加立法會對項目預算的監督等。
議員區錦新亦稱對法案失望,指出法案雖有進步但仍難以滿足居民對加大公共工程開支監督的要求,他亦認為基於公共利益前提下,法案應加入重大公共工程立項前應先交立法會審議條文,則可讓相關部門在立項前先做好功課和預算,而不是無限超支而無人問責。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回應時表示,由於涉及公共工程、採購及服務外判等的開支項目均作為財政預算部份內容列入到公共開支中,根據基本法相關規定,財政預算需要交立法會審核及通過,過程中議員已可就公共工程開支充份發表意見,而政府代表亦會詳細回應議員提問,如需要進一步了解則政府亦會提供相關補充文件,以便立法會按程序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案法案。
他又稱,除了在立法會全體會議及常設委員會進行溝通討論外,特區政府亦可更好地用相關事務委員會如土地及公共事務批給委員會、公共財政事務跟進委員會等,亦可建立恆常交流機制交待公共工程進展及開支情況等。如立法會需要更深入了解政府公共工程情況亦可透過現有機制向立法會交待工程進度、預算估算等解釋,立法會可充份利用好現有機制。他指出,公共工程、採購及服務外判開支交到立法會進行公開審議是不符合基本法有關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案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因此不會逐項工程交到立法會審議,但希望讓立法會議員可充份了解不同項目的情況,透過立法會監督亦可有利公帑更好地使用,亦期望透過預算綱要法可產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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