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政府提出清理確定在回歸前一九七六至八七年期間頒佈的四百八十一項已被默示廢止或已失效原有法律和法令的法案,昨在立法會無爭議下獲與會的二十六名議員贊成而一般性通過。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表示,在不生效的法律、法令中包括了四類:一、按《回歸法》而不採用為澳門特區的法律;二、被明示廢止的;三、被默示廢止的;四失效的(又分為「因生效期已過的失效」及「其他情況的失效」)。
陳海帆向立法會引介《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案。法務局對一九七六年至回歸前(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所公佈的合共二千一百二十三項法律、法令,進行清理及適應化處理的工作,並統籌其他政府部門及公共實體參與這項工作。同時,當局也邀請到本地的專家學者提供意見。由於清理工作牽涉面廣,工作量大,技術性複雜,法務局歷時三年,到二0一三年完成了前期的基礎性分析工作。去年三月法務局與立法會顧問團組成了法規清理的聯合工作小組。經過雙方討論,確定了原有法律(法律及法令)的狀況:在二千一百二十三項法律、法令當中,目前有六百零四項是生效的,有一千五百一十九是不生效的。
陳海帆表示,本法案以明示方式確認了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共四百六十九項,以及廢止在該期間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共十二項。另外,法案規定,被確認為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其原先終止生效的時間及效力維持不變。在上述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的生效期間,依據其規定已取得的權利及已確立的法律狀況,均不會因本法案的實施而受影響;不論是在該等法律、法令的生效期間還是停止生效後,基於已具確定效力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裁判而取得的權利或確立的法律狀況亦維持不變。
至於對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被廢止或失效法律、法令,則將於下一個法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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