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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

2016-10-21 03:30

第二/二0一六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下稱《家暴法》)已於十月五日開始生效。一連兩周,本欄介紹了《家暴法》的結構、主要內容、制定該法律擬達致的五大目的、跨範疇的四大措施,以及家庭暴力的定義、法律保護的親屬關係和家庭暴力罪的有關規定。今周繼續介紹法律的有關內容。

關注家暴的社團可向被害人提供哪些協助?

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往往會向社團尋求援助,《家暴法》為此加強了相關社團的角色,包括參與制訂預防計劃、告知危險情況、成為輔助人,以及參與審視法律執行情況的程序等。值得一提的是,關於社團成為輔助人方面,按照規定,向家庭暴力被害人提供具體及實際支援服務的社團,經被害人同意,可在有關家庭暴力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申請成為輔助人。

有關成為輔助人的規定

原則上,只有《刑事訴訟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者(如被害人),能夠在刑事訴訟程中申請成為輔助人,《家暴法》讓關注家暴團體也可提出申請,是《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成為輔助人的一個特殊情況,由於家庭暴力現象具有特殊性,如被害人本人未申請成為輔助人,則與被害人有接觸並對情況有直接了解的社團可申請成為輔助人,從而協助檢察院進行訴訟並可提供證據及聲請採取措施。

然而,不管任何情況,社團均是代替被害人作為輔助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因此,如被害人已成為輔助人,社團即不可為之;此外,假如社團成為輔助人後,被害人也申請並成為輔助人,這時社團的參與也必須終止。另一方面,此制度非屬強制性,相關社團亦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有關訴訟程序。

共同應對家庭暴力

《家暴法》規定,社工局集中處理來自公共和私人實體關於家庭暴力個案的資料,以及協調相關應對工作。該法律強調處理家庭暴力個案,需要有綜合性及跨部門合作的概念,這是由於家庭暴力行為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家庭暴力個案中的行為人、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員往往需要多方面的協助,故此,必須設立跨部門的常規協作機制,採用多專業和跨界別的合作模式,處理家暴個案。

預防及宣傳工作

所謂「預防勝於治療」,《家暴法》規定,社工局負責制訂及持續更新具綜合性質的家庭暴力預防計劃,其內包含三個層面的工作:一是識別家庭暴力現象的成因;二是選取優先介入的範疇及應採取的措施;三是界定各參與實體的權限。法律亦規定,社工局須與其他公共實體建立合作機制,包括公共實體和社團,共同參與制訂及推行家庭暴力預防計劃,該等社團必須具備有實際進行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或向受害人提供支援服務的前提為限,法律有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該類社團擁有實際接觸及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經驗,而這些經驗將有助於制訂合適的家庭暴力預防計劃。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社工局須不斷透過日常的宣傳及教育工作,將家庭暴力這一訊息帶入社會,讓社會進一步認知家庭暴力行為的預防資訊。同時,亦應為相關的執法人員(如警察實體等)或在特定領域工作的人員(如從事醫護、教育、社會服務、輔導、

照顧兒童、長者和殘疾人士的人員等)進行有關家庭暴力的職業培訓,以掌握及加強有關識別家庭暴力個案的處理能力。(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二0一六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五、十、十一和二十四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