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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管理守則

2016-11-09 03:30

日常生活中,大廈內有些業主或住客為了增加多點使用空間,在使用自己單位的同時,往往還佔用大廈的共同部份,例如把家居雜物置於門外的走廊。其實,大廈的天台、走廊及樓梯等,原則上均屬於大廈的共同部份,由大廈每一單位的小業主共同擁有,不得私自佔用。

大廈的管理守則

根據法律規定,每幢大廈都應召開所有人大會,制定、通過本身的管理規章,規範對大廈共同部份的使用、收益、安全,以及如何執行管理工作等事宜。

在大廈的管理規章內,可以就不遵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有關規章內的規定、所有人大會的決議或管理機關的決定等情況,定出金錢處罰,例如規定「小業主不得把雜物擺放在走廊、梯間等公共地方,違者罰款五百元」。

關於金錢處罰

按照規定,命令科處具體罰款的權限屬於大廈的所有人大會,但法律亦規定,大會可以把該權限授予管理機關(即管委會或管理公司),以便及時和靈活地處理及執行相關的處罰事宜。

然而,上述的金錢處罰並非毫無限制,法律規定,對受規章約束的人(如小業主、住客等)所作的處罰,每年不得超過他們所處單位所負的四個月的固定開支(如管理費)總額。例如,甲的單位每月支付管理費一千五百元,如果他經常違反規章並受到處罰時,他每年最多也只能被罰款六千元。不過,上述限額可以經佔樓宇總值三分之二的所有人出席的大會通過決議予以提高,至三倍限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三二三、一三二四、一三四0及一三四一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