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全國人大常委、澳門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指出,香港的海洋法系法律基礎是立法者不釋法交由法官就案例作司法解釋,但海洋法系基礎的香港和大陸法系基礎的澳門,各自的《基本法》都明文賦予人大常委會有釋法權。人大對《香港基本法》關於「宣誓、效忠」的釋法,對澳門有指導性意義。
賀一誠昨接受訪問時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0四條解釋草案,主要涉及『宣誓』和『效忠』問題。香港基本法的相關條文,《澳門基本法》一0一條也有類同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次釋法、對澳門特區也有相關的指導意義,便於做好相關準備,防患於未然,尤其是處理『雙重效忠』問題。
他進一步表示,香港法律是『海洋法系』為基礎,立法者本身不解釋法律,留給法官根據案例作司法解釋。因此,在全國人大就香港相關問題釋法後,香港社會會有不同的反響,有意見認為釋法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然而,不論海洋法系基礎的香港,還是大陸法系的澳門,各自的基本法都明文規定全國人大有釋法權。《香港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第一款、《澳門基本法》第一四三條第一款就有全國人大釋法權的陳述。
賀一誠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進行過五次釋法,他本人經歷過其中四次,但釋法都沒有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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