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議員區錦新表示,政府放風準備容許東望洋斜巷停工多年的超高樓項目保留已建成的81.32米高度,這明顯違反了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建築高度52.5米,引起社會的廣泛質疑。
他認為,按照合約精神,當局之前已批准了這地段興建126米高的建築物,之後因為保護東望洋山而以批示限高52.5米高,這應視為政府毀約。政府應為此而向發展商作出賠償。而法治社會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發展商以政府毀約為由入稟法院索償。由發展商舉證其在此限高批示下所受的損失,亦由政府作出答辯,再由法院根據事實及客觀分析作出賠償的裁決,妥善解決此一問題。因此發展商應從速按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高度來復工。至於因限高而令發展商招致的損失,則不應再拖延,直接透過司法訴訟,讓法院以客觀、中立、持平來作出賠償判決,以解決曠日持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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