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昨日召開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私人公證員通則》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及相關部門官員列席會議,陳海帆稱,政府將盡快開辦相關培訓課程,並且有信心明年開課。
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引介法案時表示,有關法案引進創新的方案,通過引入對私人公證員發出有限的執照數目,使入職私人公證員的開考模式與進入公職的開考相似,只有成績較佳的投考人才可獲得委任成為私人公證員。法案建議,報考私人公證員人士需已連續在澳門實際執行職務至少五年的律師,同時未曾因防範性中止執行職務或在報考課程期間屆滿前的連續五年內被澳門律師公會的有權限機關在紀律程序中科處停分;另外,為讓合資格的登記官同樣能執行私人公證員職務,法案建議,先前曾在澳門執行登記官或公共公證員的職務至少連續5年,且未因強迫退休或撤職而終止職務,並因執行該職務而獲豁免進行律師實習的律師,在符合法定的前提條件下,只要提出申請,便可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法案亦提出,在紀律程序中被澳門律師公會的有權限機關科處停職處分的,可處最長為期兩年的行政中止或吊銷執照的紀律處分。
議員唐曉晴認為,法案完善了原有的法律細則,文本已經基本解決私人公證員不足問題,為私人公證員新的開考創造了條件,同時培訓課程可以令到有資格投考人士從事有關工作。報考人要獲得私人公證員的委任,須非處於防範性停職或在報考培訓課程期間屆滿前連續5年內未被有權限機關科處停職。而議員黃顯輝要求清晰“科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務局局長劉德學解釋,“非處於防範性停職”屬於防範性措施,在立法原意上,當採取預防性措施時,表明該律師已經嚴重違紀,報考時已不具備擔任公證員條件。至於實際操作,在報考的那一刻,要視乎防範性措施是否仍在進行中,才能判斷有關人士是否具有參與資格。
法案最終獲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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