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議員區錦新在書面質詢中指出,保安批給外判服務價低者得,並非單看其價格愈低愈好,而是應有初步的開支計算,在合理價格範圍內以價低者得的標準決定中標公司。而當出現連人員薪酬也不足以支付的標書中標時,當局應認真監察其有否按合約規定派出足夠的人手提供服務。
區錦新表示,當局有不少部門都有外判保安服務,這種外判服務數量極為巨大,往往以價錢作為一個評分較重的標準,實際上是價低者得。從公帑使用角度,價低者得也是一個合理的標準。問題是,當本澳已在物業管理行業中兩個工種實行了最低工資,而保安服務正是必須實行最低工資的工種。當實行最低工資後,每個人員的開支一定不可能少於最低工資。但據一些保安業務的業者反映,在價低者得的標準下,有些公司為了奪得標書,其出價之低,甚至低於最低工資所必須支付的薪酬標準,因而順利奪標的。對這些公司而言,以如此低費成功奪標後,若按正常方式提供服務的話,則會入不敷支,無法維持。而工人的薪金又受最低工資保障而不能不支付。這些公司要維持,除非甘於虧損,否則一定是透過如騙額的手段,即實際沒有按合約規定提供足夠的人手執行保安工作,才能維持其服務。而在監管不嚴之下,這種騙額的現象才能存在並賴此維生。為此,他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當一些項目所出的價錢,根本不足以支付所提供服務人員的最低工資。但卻能順利中標。面對一份投標竟連薪酬開支也不足的標書,當局真的沒有任何懷疑?
二、當出現了一份連人員薪酬也不足以支付的標書中標,當局會否認真監察其有否按合約規定派出足夠的人手提供服務?特別是在一些如晚上或假期或遠離監管範圍的崗位,有否完整提供服務?
三、一項服務的提供,除了人員薪酬必不可少外,其他所配備的支援,包括器材的支援、技術上的支援和行政上的支援,均需支出。在價低者得的標準下,即使足以支付直接提供的人員薪酬,其支援力量亦必定大為削弱,則服務的提供必然存在種種的不足。因此,即使是價低者得,是否都應當在一個合理範圍內體現價低者得?即須考慮其價格因素時,並非單看其愈低愈好,而是應有初步的開支計算,在一個合理價格範圍,以價低者得的標準決定中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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