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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事實婚

2016-11-18 03:30

現今社會上有不少人可能不願意接受婚姻制度的約束,寧願選擇同居而不願意結婚。不過,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男一女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時,他們的關係會被視為「事實婚」關係,且可產生民事上的法律效力。

事實婚是甚麼?

男女雙方要使事實婚關係產生民事上的法律效力,必須要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一般條件,包括:一、雙方均年滿十八歲;二、均沒有處於精神錯亂或因精神失常而導致禁治產或準禁治產的情況(禁治產,是指某人因精神失常等情況,而顯示無能力處理本身的人身及財產事務;準禁治產,則是指某人因精神失常等情況,但程度不致被宣告為禁治產,又或因慣性揮霍、濫用酒精或麻醉品,而顯示無能力處理本身的財產事務,上述情況均由法院宣告);三、均不可與他人存有婚姻關係;四、彼此間不可以存在直系血親(例如父女、母子)及二親等內的旁系血親關係(例如兄妹);五、兩人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共同生活至少兩年。

若兩人在十七歲時已開始同居,如今他們均為十九歲,且同居的期間亦已滿兩年。如此,他們的關係是否就是事實婚關係?

不會。雖然現在兩人都已年滿十八歲,且已同居至少兩年,但是,由於他們在十七歲,即在未成年時就已經開始同居。根據法律的規定,若開始同居時,事實婚關係的一方或雙方為未成年人,則有關同居的期間須由年紀較輕的一方成年之日起才開始計算。

所以,若要使兩人的事實婚關係產生民事上的法律效力,則他們同居的期間便要由其中年紀較輕的一方自成年之日起計算,至期滿兩年時,其事實婚關係才會產生民事上的法律效力(當然,同居的雙方還要符合上述法定的其他條件)。

事實婚關係,會受婚姻財產制度約束嗎?

不會。由於男女雙方的事實婚關係畢竟不等於婚姻,若他們將來要分開時,亦不須按婚姻財產制度的規定來處理財產問題。倘若屬於各自的個人財產,則雙方均完全有權取回,又或對其進行處分。

另外,即使是在事實婚期間雙方共同擁有一些財產(例如共同購入一樓宇單位),則他們亦只能根據「共有」的規定,透過協議或根據訴訟法的規定把共有物分割,按各自所佔的份額比例取得分割後的共有物,或相應的價金。

事實婚關係期間產下的孩子,由誰照顧?

就孩子的照顧問題,即法律上所指的父母對子女行使親權的問題。按照規定,親權的行使要視乎孩子是否已經與父母建立了親子關係。在婚生的情況下,孩子首先會與母親建立親子關係,接着,父親亦會基於與妻子的婚姻關係,由法律推定他是孩子的父親。此時,父母雙方便會取得對該孩子的親權。

然而,在事實婚關係的情況下,由於男女之間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因此亦沒有父親身份的推定,父親必須透過「認領」來確立與子女的親子關係。按照規定,親權的行使由照顧子女的父親或母親負責,一般而言,法律推定由母親照顧子女,但是,如父母在事實婚狀況下共同生活,且向負責民事登記的公務員聲明願意共同對子女行使親權,則不管事實婚的狀況維持了多久,有關子女的親權均由雙方共同行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四七一,一四七二及一七六五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