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少人多的城市容易出現人車爭路的情況。早在古羅馬時期,為解決人與馬車爭路的情況,人們把人行道加高,使人與馬車分離。然後在靠近馬路口的地方砌起跳石,作為指示行人過馬路的標誌,行人可以踩着跳石慢慢穿過馬路。這就是斑馬線的前身。
斑馬線上過馬路
馬路如虎口,過馬路要小心。行人橫過馬路時應選擇在斑馬線上通過,又或者使用其他設施(例如天橋、隧道)等,切勿橫衝直撞。如果在五十公尺距離內沒有該等設施時,行人才可以在安全且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以最短路線盡快橫過馬路。行人違反有關規定,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三百元。
車輛讓先行人
司機駛經斑馬線時,看到有行人橫過便應先讓行人,或應減慢車速,又或在必要時停車。如果不讓行人優先通行,甚至加速強行超越,最高可科處罰金二千五百元;如果在兩年內重犯,最高更可科處罰金五千元及停牌六個月。
據資料顯示,截至今年九月,警方錄得一千三百多宗斑馬線沒有讓先而造成交通意外的個案,較去年同期有所上升。司機、行人應引以為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七及一百零三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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