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高等教育制度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葉炳權及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蘇朝暉等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會上有議員質疑院校的章程經行政長官確認後作出修改時,為何還要受到處罰;政府解釋,院校的章程由校董會核准,再經行政長官確認,如院校在未得行政長官確認前使用有關章程,或行政長官確認後發現章程有不符合的地方,但院校不配合調整,便會受到處罰。至於有關處罰究竟以行政違法或違令罪處理,政府會再討論。
此外,委員會認為文本的第五條第一款中有關研究生課程用字感混淆,政府解釋研究生課程沒有學士學位,如師範和法律研究生的課程。政府會接納委員會意見,考慮修改為學士後課程。
有關時效制度方面,文本規定在學年制下,若學生在規定的時效內無法完成課程,即喪失報名和註冊權利,即使將來學生重新報名,亦不能再次修讀同一學系同一專業,有議員認為在有資源且就讀人士有意願就讀的情況下,應該無時間限制讓其一直就讀。但政府認為,為免浪費公帑,應該設限制,但學生重新報名的時間長短應由院校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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