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昨日辯論明年度行政法務範疇施政方針,不少議員關注由海一居事件引起的土地法爭議。議員高天賜、鄭安庭及歐安利等均認為,2013年土地法生效後仍有樓花賣,作為有承擔的政府,應該徹查土地法修訂的前因後果並給予海一居小業主交代。歐安利更在談及法律宣傳問題時指出,土地法影響社會經濟發展,應納入到法律推廣範圍內;他又認為土地法非常複雜,很少人、甚至部分議員亦未能完全理解。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回應相關問題時指出,前期已經做了不少法律研究工作,事件發生後政府與海一居不同層次的小業主溝通,期間亦多次開會及告知小業主現階段政府的決策、會在什麼階段做計劃、以及聽取小業主法律方面的困難等,並逐一回覆了小業主。但她認為,在未有判決的情況下不希望做一個和將來情況不相符的計劃;而政府內部做了相當多的工作,但不可能每一樣都向社會公開。她又在回應土地法時指出,該部法律頒布和實施的時間不長;當時立法會通過了政府的提案,現屆政府遇到問題亦只能依法施政。對於有社會聲音希望修法,她認為未取得社會共識,因此難以提出修法;陳海帆又強調這是政府一貫立場,而根據政府對土地法的理解,對滿25年臨時批租期而未能完成發展便要收回土地是政府內一致的觀點,現階段亦會繼續沿用相關做法。
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則在回應樓花問題時指出,樓花法是在2013年制定的,生效前並無有專門的法律監管發展商銷售樓花,因此在樓花買賣交易的過程中產生很多問題,同時亦無法保護小業主利益,以及產生如貨不對辦、爛尾樓、縮水樓等情況。為此,特區政府制定樓花法保護小業主利益,使不動產正常運作。構成的有關保障包括銷售許可、引進律師見證制度、以及要求樓花預約買賣合同需要登記等。他解釋,樓花法生效前發展商可在任何一個階段,甚至沒有圖紙的情況下預售樓花;而引進的律師見證制度則增強了對當事人的輔助;如果未在規限期內登記樓花預約買賣合同成本則會增加。
另一方面,樓花法還對樓花交易合同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劉德學指出,樓花法的立法目的還是從保護小業主利益出發,反觀海一居事件,在新法出台前商家已經銷售了很長一段時間的樓花;在跟進個案的時候當局查閱了相當多的資料,同時當局亦在不同場合暗示了類似海一居等的樓花存在風險。劉德學又指,將來是否要提高樓花買賣的門檻,例如增加建築物封頂等要求,當局會進一步探討,並希望和土地法在銜接配套的基礎上作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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