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傳媒報道,早前警方破獲一宗涉嫌販賣人口的案件:有人涉嫌以介紹來澳從事銷售化妝品工作為餌,帶同一名十四歲的內地少女來澳入住某大廈單位並強迫其賣淫。
黃先生:「我知,呢的販賣人口案件我之前都有聽過。」
黃伯伯:「阿仔,我都知㗎!我哋呢一輩人以前時都有聽過賣豬仔,去南洋做苦工㗎啦!」
有關販賣人口犯罪,法律層面上,在第六/二00八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有明確規定,販賣人口情況包括性剝削,以及勞動或服務剝削。
根據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打擊人口販運示範法》的定義,「性剝削是指通過讓他人從事賣淫,性勞役或其他類型的性服務,包括參與色情行為或製作色性材料獲取經濟或其他利益」。由此可見,符合性剝削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參與相關的賣淫、性勞役或其他形式的性服務活動中;二是獲得經濟或其他利益。舉例而言,為他人提供賣淫地方、協助其招攬顧客,且從中收取報酬,便可視為性剝削。
此外,按照第六/二00八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規定,勞動或服務剝削,是指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以及使他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等的情況。
黃太太:「哦,我明啦,販賣人口原來包括呢兩種情況。」
黃先生:「唔止㗎,之前睇新聞,都有聽過外國有的涉及人體器官販賣嘅報道㗎!」
除了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外,販賣人口的情況亦包括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由於人體器官及組織的捐贈、摘取及移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例如器官捐贈必須是無償、禁止買賣,而且只有獲許可的醫院及執業醫生才可進行移植手術等。換言之,如果在合法情況下切除人體器官,並不屬販賣人口;但是,如果是非法切除人體器官,例如為了移植而進行買賣,便屬於販賣人口的情況了。
法律規定,構成販賣人口罪,須符合目的、手段及行為三個要件,換言之,如果目的是為了對他人進行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又或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從而透過暴力、綁架、嚴重威脅、欺詐等手段,作出引誘、招募、運送、接收或收容他人等行為,就會構成「販賣人口罪」,視乎犯罪情節,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二十年。
黃婆婆:「我早排同隔離屋德姨傾偈,佢都話聽過佢鄉下有的買賣兒童嘅情況。」
黃先生:「咁呢的嘢唔知又算唔算販賣人口呢?」
以上是針對行為人以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等目的而構成販賣人口罪的處罰。然而,根據法律,另有一種情況亦屬販賣人口,就是買賣兒童。
買賣兒童構成犯罪所須的要件,不同於以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等目的,需要一定的手段(例如暴力、綁架、欺詐)及行為(例如引誘、接收、運送)。法律規定,「藉收取或給付款項或其他回報,而將未成年人轉讓、讓予他人,或取得未成年人,又或取得或給予有關收養未成年人的同意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換言之,以收養或取得兒童為目的,買賣或移轉兒童,從中給付或收取利益,已可構成犯罪。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六/二00八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以及《刑法典》第一五三-A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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