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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部份條款 過渡期限下周二屆滿

2016-11-25 03:30

【特訊】民政總署消息:《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九十天過渡期限將於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以下規定將於十一月三十日正式生效,違反者將可被檢控。

(一)凡滿三個月月齡的犬隻及馬的所有人必須領取准照

(二)將魚類以外的動物用於馬戲團、公開展覽或公開演出,須獲民政總署許可

(三)將動物作科學應用,須獲民政總署許可;如使用猿猴類、犬隻或貓進行科學應用,須取得民政總署就單一實驗計劃而發給的特別許可

(四)飼主攜帶體重二十三公斤或以上的犬隻於公共地方及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份走動時,須為其佩戴口罩或頸圈,但通過民政總署評估及獲許可的犬隻可獲豁免。

另外,根據第三三五/二0一六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禁止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若干品種的犬隻及動物》的規定,禁止在一般情況下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十八類特定品種的動物,包括家禽(如雞、鴨、鵝、鴿、火雞、鵪鶉)或其他會放飛或在開放地方、水體放養的禽鳥、有毒的爬行及兩棲動物、猿猴類、豬、牛、羊、具攻擊性且體型巨大的蛇和蜥蜴、鯊魚及鱷魚等。現已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有關動物的飼主須於十二月十一日前將動物移離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送交民政總署,否則即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構成違令罪,而有關動物將收歸民署所有。

相關內容可瀏覽民政總署的「動物保護法專題網頁」https://www.iacm.gov.mo/canil/c/animalslaw/detail.aspx。市民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民署市民服務熱線二八三三七六七六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