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台灣「教育部」近日已修訂港澳學生赴台就學及輔導辦法,讓具外國國籍(含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始取得葡國護照)之港澳學生,赴台升學亦可比照港澳學生方式報名,在台灣求學期間,亦能享有與港澳生相同的優惠及待遇。
香港及澳門學生赴台升學相關規定,係依據「香港及澳門來台就學辦法」辦理。其中針對香港澳門居民身份之認定,又以「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為依規,所謂港澳居民即「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澳門因為特殊的歷史關係,澳門居民持有葡萄牙護照之情況十分普遍,又一九九九年澳門移交後出生的孩子,於近年將陸續升讀大學,可能面臨持有葡國護照,致無法符合「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為因應擴大招收境外學生需要及考量境外學生衡平性,台灣教育部修訂港澳學生赴台就學及輔導辦法,使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台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得透過現行港澳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校院方式來台就學,含透過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或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生之大學校院管道申請入學,以及使渠等入學後得享有現行港澳學生待遇。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