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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參選人須簽署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聲明書 是否真誠簽署交選管會判斷

2016-11-29 03:30

 ◎ 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

【專訪】正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細則審議的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政府日前提出新修訂文本中,引入了新規定參選人需要簽署聲明書,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等條文。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昨接受傳媒訪問時指,中央並沒有要求澳門特區政府作出相關規範,這是特區政府基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時清晰參選議員的條件和要求,因此,為了防患未然、未雨綢繆,故在立法會選舉法中引入相關制度。另外,立法會法律顧問團隊,亦正主動研究當議員宣誓違規的處理方法,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有關研究與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無關。

陳海帆昨日再次與二常會討論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案,會後接受傳媒訪問,當中就備受關注的如何證明參選人「擁護」和「效忠」問題?。陳司長表示︰「所謂的真誠,簡單來說,即是言行一致,發自內心希望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她指,參選人是否真誠簽署聲明書,由選管會根據參選人以往有否作出分裂國家的言行判斷。

被問及香港越是禁「獨」,港獨議題就越煲越大,會否擔心澳門會因為今次修訂而燃起「澳獨」的火苗?陳海帆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時清晰參選議員的條件和要求,包括需要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這是對立法會參選人士的一個條件和要求。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與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內容基本一致,現時澳門特區政府亦正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既然全國人大作出了清晰解釋,特區政府便應按照「未雨綢繆、防範未然」的一貫原則,完善選舉法修法內容;這並非中央的要求。

修改後的法案建議,無被選資格包括拒絕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或事實證明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者。對於參選人士的聲明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這個判斷屬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法案中沒有設置追溯期,若參選人士過往曾作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區的言論,選管會可在對方作出聲明時,確認對方是否願意放棄過往的這些言論。倘參選人士對於選管會的決定有異議,法案亦設有上訴機制,最終可交由法院裁決。

然而,被問及制定法律理根據澳門實際情況,但澳門沒有「澳獨」問題,是否有必要引入針對香港的規範?陳海帆則指出,特區成立之初,制定相關法律時並未預視會有立法議員參選另一個國家議員的情況,所以後來當發生有關情況時,特區卻沒有現行制度規範,難以作出應對,因此,現時冀完善制度建設,應對日後可能發生狀況。

對於政府建議新增規定參選人需要簽署聲明書的規定,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在政府解釋後,小組會議員一致贊成規定。

另外,政府在新修訂文本中還建議,撤銷原法案有關助選人制度的條文。陳海帆表示,政府經過與立法會常設委員會討論,包括在技術層面的討論,認為助選人制度存在很多爭議,因此在聽取委員會的意見後撤銷助選人制度。但法案中保持了監控選舉活動經費的立法原意,透過競選活動和非競選活動的申報措施,繼續監管競選開支。

委員會希望能在下月九日簽署意見書,以趕在法案所規定的選管會需在選舉前一年成立之限期前,立法會完成通過法案。

此外,陳澤武表示,立法會法律顧問團隊正主動研究當議員宣誓違規的處理方法,包括研究立法會主席有何權限判斷宣誓是否有效,以及三分之二議員投票贊成違規者喪失議席等。他指,因終審法院確認候任議員名單後,議員宣誓屬立法會權限,有關研究與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