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老套的騙局,卻仍不少市民上當受騙。僅僅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陳×等負責冒充舊同事、領導、房某、朋友等方式進行電話詐騙,一共成功20宗,涉及金額40多萬元。其中,珠海也有兩人被騙6萬元。日前,該電信詐騙團夥在珠海法院被以詐騙罪宣判,法院同時還判令退回被騙人的款項。
法院判決認定,2015年4月,陳×與“阿峰”(另案處理)密謀共同實施電話詐騙,由“阿峰”負責冒充被害人舊同事、領導、房×、朋友等方式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之後向被害人借錢,要被害人把錢匯入指定的銀行帳戶,再由陳×根據“阿峰”指示持銀行咭提取贓款,匯入“阿峰”指定的銀行帳號;其間,“阿峰”將130餘張銀行咭交給陳×保管並負責提取贓款。
法院統計,陳×、遊×等在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19日期間,根據“阿峰”指示,先後參與提取了多起詐騙案的贓款。如2015年5月11日,被害人李×在珠海市香洲區,被人冒充珠海市公交公司負責人邵主任以急需用錢的方式詐騙,李×轉賬1萬元;2015年5月14日,被害人周×在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被一個自稱是鄒老闆向領導送禮要其轉賬的方式詐騙1萬元;2015年5月21日,被害人宋×在南京市秦淮區被人以冒充朋友生病急需用錢的方式詐騙,轉賬1萬元;2015年5月21日,被害人陶×在南京市秦淮區被人冒充“東北人”要給領導紅包讓被害人先墊資的方式詐騙,轉賬3000元;2015年5月21日,被害人歐×在珠海市斗門區白蕉鎮被人以冒充鎮政府領導急需用錢接待的方式詐騙5萬元。
僅僅一個多月時間,法院共查證了20宗案件,金額涉及40多萬元,其中珠海的兩人被騙6萬元。2015年6月19日,陳×、遊×等被拘捕,在陳×身上查獲銀行咭126張。
法院一審認為,陳×、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陳×、游×明知是詐騙團夥的犯罪所得,還幫詐騙團夥專門實施取款的行為,系詐騙團夥的共犯。
陳×、遊×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法院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法予以並罰。最終判決陳×犯詐騙罪,兩次詐騙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處遊×犯詐騙罪,兩次詐騙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法院還責令陳×、遊×與同案人員共同連帶退賠被害人被詐騙的款項。
珠海中級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共同犯罪原理,陳×應對其所參與的全部詐騙犯罪負責,並在法院認定的詐騙數額範圍內與同案人員共同承擔退賠責任,其獲利情況僅是衡量其在案中作用大小的因素之一,不能以其獲利多少決定其退賠數額。關於獲利方式與獲利多少,對兩人罪責的認定並無實質影響。對於遊×,至於其是否明知所取款項是詐騙款,珠海中級法院表示,其在偵查階段已有明確供述。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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