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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旅行社及導遊新法律起草完畢

2016-12-03 00:19

文綺華


【特訊】旅遊局局長文綺華表示,現行法規規定,導遊必須和旅行社有合約關係,禁止旅行社要求導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並規定導遊向旅客提供服務時須收取旅行社相應報酬,藉以保障導遊權益。有關規範旅行社和導遊職業的新法律,現時已起草完畢,正排期進入立法程序。
於昨日立法會施政辯論會議上,旅遊局局長文綺華回應議員施家倫及關翠杏提出的如何保障導遊權益問題時表示,過往導遊須受僱於旅行社,且其工作證須由旅行社提出申請,若不再在旅行社服務,導遊證件會隨即被取消。後來政府因應導遊業界意見,於1998年修法時將導遊轉為自由職業,導遊在考取工作證後,可自由地和不同旅行社簽署工作合同,受僱於旅行社成為全職員工。現行法規規定,導遊必須和旅行社有合約關係,禁止旅行社要求導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並規定導遊向旅客提供服務時須收取旅行社相應報酬,藉以保障導遊權益。若發現旅行社有不規則行為,導遊需向旅遊局作有關舉報,幫助自身解決問題。有關規範旅行社和導遊職業的新法律,現時已起草完畢,正排期進入立法程序。
議員施家倫和李靜儀提出如何培訓導遊及解決零負團費問題,文綺華表示,導遊在考取證件前,須完成旅遊學院的相關課程,通過考試才能得到准照,而在每三年後申請續期時,則須參加旅遊學院的更新課程。除了提供法定要求的旅遊課程外,局方亦透過和業界磋商,免費向業界提供必要的培訓課程。至於如何解決零負團費問題,她指該情況不僅僅存在於澳門,鄰近地區甚至世界各地均有存在,局方需和鄰近地區廣泛溝通,共同合作打擊,同時宣傳教育內地居民理性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