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馬德林)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6日在北京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解釋針對大氣污染取證難的問題做出針對性規定。
解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在發佈會上解釋稱,污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嚴重污染環境」為入罪要件。
顏茂昆表示,由於污染源排放到空氣以後流動性很大,而且很快被稀釋,以往大氣污染實施犯罪取證非常困難,很難打擊,解釋針對這一問題做出規定。他說,不管排污單位排放多少,只要有了篡改、偽造數據或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就從法律上推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可以構成污染環境罪。
此外,解釋規定排污單位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同樣視為「嚴重污染環境」。顏茂昆說,解釋的這兩項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實踐當中取證困難的問題。
解釋還明確,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干擾採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以及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上述行為,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這些行為將從重處罰。
環保部政法司司長別濤在發佈會上說,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在最近幾年表現比較突出,在監管執法力度加大的情況下,企業試圖在數據上作假,掩蓋真相,逃避應該承擔的成本,規避法律制裁。他表示,解釋解決了困擾環保部門多年的監測數據作假的認定難、處罰軟、制裁不力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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