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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法會選舉制度今起生效

2016-12-29 00:08


【特訊】《政府公報》昨日刊登了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公佈翌日起生效,而法律第一條則自第六屆立法會的首日起生效,其中包括對不得兼任的規定,立法會議員在任職期間不得出任如外國的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議會或立法會的成員、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新法完善競選活動規範,包括:引入清晰界定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的規定;引入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義務;修訂選舉開支限額的制度;提交帳目的法定證明。
加強打擊選舉不法行為,包括:引入法人刑事責任制度;規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發生的事實;引入法人及候選人的申報義務;指定處理輕微違反的機關。
改善選舉組織工作,包括:提前組成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擴大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規範關於提名委員會的決定的上訴制度;規範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的具約束力的指引的法律效力。
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包括:引入存放澳門幣二萬五千元的制度;規定於外國出任官職的據位人不得參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透過直選或間選選出的立法會議員如放棄其議員資格,不得參加相應的補選;引入參與立法會選舉人士需要簽署聲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