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審議修改《刑法典》,獲一般性通過,將由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法案表示,政府建議修改刑法典,引入性騷擾罪,將實際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定為半公罪,刑幅最高1年徒刑或120日罰金;同時建議引入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並定為公罪,最高處以3至4年徒刑。
陳海帆引介法案指出,《刑法典》生效至今已逾20年,但隨著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各種改變,法案的若干規定需要作出修訂。法案旨在修改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制度,並加強對未成年人、特別脆弱的人及婦女的保護,以及促進兩性平等。修訂內容包括引入性騷擾罪,將實際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定為半公罪,刑幅最高1年徒刑或120日罰金;法案又建議引入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並把該罪定為公罪,把實施重要性慾行為的最高判處3年徒刑,實施性交、肛交、口交或插入式性慾行為的最高判處4年徒刑;同時把引入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定為公罪,利用和引誘任何未成年人參與色情表演、錄製色情照片、影片或錄製品等行為,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的,刑幅上限提升至8年。另外,法案建議修改強姦罪,將強迫口交納入強姦罪的範圍,同時修改為無論男性或女性均可成為強姦罪的行為人;而修訂的性脅迫罪,建議將“插入式性慾行為",處3年至12年徒刑,同時將行為人強迫被害人親自進行重要性慾行為的情況納入性脅迫罪。法案又建議在不同的罪狀上,對性交及肛交的刑幅和對口交及插入式性慾行為的刑幅作同等處理,以及調整部分性犯罪的性質,以加強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對被害人的保障。
議員唐曉晴稱,在正常社交生活中男女常有接觸很正常,「打個招呼都有接觸」,但修法後會否改變了兩性的相處模式,促請當局解釋接觸的界限要如何把握。
陳海帆表示,修法時有考慮到將性騷擾刑事化是世界各地常有的做法,性騷擾罪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包括必須是在違背被害人意願下實施,且行為人出於故意,以及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包括身體接觸及透過任何物件接觸被害人身體。她舉例,在擠迫巴士上正常的身體碰撞,不會構成犯罪。陳海帆又稱,把性騷擾罪列為半公罪,受害人若遭遇侵害後報警,警方在偵查後,交由司法機關審判,確定是否符合罪名。
議員黃潔貞關注言語等非身體接觸行為只能透過侮辱罪提訴,未必起到阻嚇或保護作用,何時會對言語性騷擾有更有效的監管。她又提到今屆立法會只剩下八個月時間,冀有關部門與立法會緊密合作和配合,盡快完成修法。
陳海帆回應時強調刑法入罪是最後手段,侮辱罪已足以檢控言語性騷擾。社工局為家暴或受性騷擾的人士提供心理輔導或保障措施,警察在訴訟程序中亦會令受害人加強信心,並提起控告,令犯罪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立法會最終以29票贊成、0票反對一般性通過修改《刑法典》,將由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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