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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出台時宜多做解讀

2017-01-08 01:39


上月底,政府公佈核准了新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和《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移走和存放車輛的應繳費用兩項行政長官批示,並自今年元旦起正式生效。此次新修訂的價金表重點調整了牌照收費、車輛檢驗、駕駛考試、移走及存放車輛收費等項目,相關規章的修改相信有助於打擊長期佔用公共泊車資源的違法行為。兩項新舉措都旨在配合澳門整體交通運輸政策,以經濟手段控制車輛增長和引導市民合理使用車輛。
應當說,政府出台上述政策的本意是好的,各類車輛檢驗費用的調整幅度是在參考和比較新加坡、台灣及香港等鄰近地區的收費標準後而釐訂,費用的調整亦有助加大對違規行為的阻嚇性,令有限的公共泊車資源得到公平合理地使用。然而,連日來,坊間仍不時有人質疑政府出台相關政策的程序合理性,不明白為何政策出台前未先徵詢行政會和立法會的意見並且拖延公佈,為何新措施出台翌日即生效如此急速突然,甚至更提出政府應該即刻收回法案。
所謂“知者明,不知者惑”,居民有這些質疑和憂慮也是可以理解的。筆者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或可稍作客觀、簡要分析,以正視聽。
首先,政府以發佈行政命令和作出行政長官批示的形式出台政策是否需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法律上並無具體的程序要求。事實上,《澳門基本法》及第2/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章程》只規定行政長官在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及制定行政法規前,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認為行政長官作出批示亦需經行政會討論的觀點實際上是混淆了行政會的功能定位。而且,按照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法規(包括行政長官批示)在簽署制定後須送交印務局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方產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簽署後多少天內完成公佈的行政程序,也沒有在公佈前須預先通知立法議員的程序要求。
其次,對於新措施出台翌日即生效如此急速突然,正如政府交通部門負責人所說,此舉主要在於避免出現趕搭“尾班車”的情況,尤其是一些特別車牌,屬於高收費項目,若有人因此趕搭“尾班車”,政府的控車效果必將打了折扣。批示公佈當天,相關部門確有發出新聞稿向社會公佈相關內容,並表明希望透過經濟、法律及技術手段三方面開展工作。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們必須清晰地看到政府此次出台有關收費政策的出發點及原意。相信廣大市民與筆者一樣,都不會否定政府合理收回部分行政服務成本,打擊違法行為,整治長期霸佔公共泊車資源,營造更公平的泊車環境的施政本意。改革會有陣痛,但不改革就是長痛。任何一項公共政策都可能會觸動部分人的利益,但局部利益應服從社會整體利益,因為最終受惠將是廣大的守法居民。故此,政府要執善而固,不應因為社會上存在某些反對聲音而改弦易轍,對一項好的改革措施說撤就撤。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此次調整收費過程中確實存在行政當局與居民在溝通上的不足。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吸取經驗,日後在出台新措施時,特別是關乎民生的事宜,必須加強與社會各界的互動溝通,提升公共關係技巧,多做宣傳鋪墊和解讀工作,爭取各方對出台新舉措的最大支持和理解,讓措施得以順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