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月16日電】浙江省湖州市中級法院16日一審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了浙江大學原副校長褚健貪污及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案,認定被告人褚健犯貪污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其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中國新聞網16日報道,法院審理查明,1999-2002年,被告人褚健利用擔任浙大工業自動化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浙大海納中控自動化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等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款238.1803萬元。2012年下半年,他指使他人銷毀浙江中控軟件有限公司、杭州浙大中控自動化公司、浙大工業自動化工程研究中心等相關公司單位的會計賬冊,情節嚴重。
法院審理認為,褚健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及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應依法數罪並罰。鑒於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悔罪,且贓款已全部追繳,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界面新聞16日報道,簡歷顯示,1978年,15歲的褚健以全校最高分考入浙大化工系工業自動化專業;1986年,他成為浙大化工生產過程自動化及儀表專業與日本京都大學首屆博士聯合培養第1人;1993年,年僅30歲的他晉陞為浙大教授,次年成為博士生導師;1999年,他被聘為「長江學者獎勵計劃」首批特聘教授;2005年2月,他任浙大黨委常委、副校長,分管該校人事處、後勤集團以及浙大下屬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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