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首次細則性討論修改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法案。原法案訂明投考人投考公職時,除提交個人資歷外,亦需提交曾工作的機構證明或個人聲明,關翠杏引述政府代表表示,因個人聲明較難核證真偽,決定刪除。法案建議投考人報考公職需附同現職或曾任職公司僱主發出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若欠缺工作機構證明並不妨礙報名考試,但對考核評估有加分作用。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與政府代表討論“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主席關翠杏會後表示,原法案訂明投考人投考公職時,除提交個人資歷外,亦需提交曾工作的機構證明或個人聲明,關翠杏引述政府代表表示,因個人聲明較難核證真偽,決定刪除。法案建議報考公職填寫的工作經驗,需附同現職或曾任職公司僱主發出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強調即使沒有證明文件,亦不影響投考資格,只是對考核評估有加分作用。若僱主不願發出工作經驗文件?關翠杏引述政府解釋,“勞工法”規定僱主有責任應僱員要求發出相關文件,若不配合或觸法,可向勞工局投訴。
法案又建議加快晉升程序,公務員只要符合有關條件,可逐級晉升,無需經開考,晉升較快,但海事督導員及海事人員等擁有特定工作能力及經驗人員除外,因法律已規定他們要經考核後方可晉級。
另外關於開考制度,現時行政法規規定統一開考但設有兩個程序,包括綜合能力評估程序、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但法案建議上述兩個程序分開開考,與行政法規不一樣。關翠杏引述政府解釋,若法案通過後會修改行政法規,改為兩個不同的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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