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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法律制度》即將生效 當局加強宣傳 與業界深入溝通

2017-01-21 00:44

【特訊】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將於2017年2月26日正式生效。為進一步聽取醫療業界對法律和配套法規實施的意見及在執行上的疑慮,衛生局聯同金融管理局於昨日(1月20日)及本週末(1月21日及22日)繼續向醫療業界進行宣傳講解,以釐清有關配套法規的重點內容及回應業界所關注的問題,並簡介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最新修訂的草案內容。出席昨日講解會的有醫療業界代表、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及立法會李靜儀議員,除詳細了解法律及配套法規內容,亦就提出的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衛生局指出,早於16年前社會便開始討論為醫療事故制訂專門法律,特區政府於2000年已聘請美國等地醫療衛生專家完成澳門醫療衛生體制進行調查評估報告,並於翌年成立「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開展草擬醫療事故法等相關法例準備工作,繼而於2004年成立《醫療事故法》法律工作小組,負責起草法案諮詢文本,並於2005年進行為期兩個月公開諮詢,其後亦將草擬之法案交社會進行了長時間討論,直至2013年10月30日在立法會獲一般性通過。而此後,法案又經歷了兩年零8個月的細則性討論,對有關條文進行深入的研究、多次的修改及調整。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亦曾開展為期兩個半月的諮詢程序,才編製成最終文本。
衛生局強調,《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是以社會共識作為基礎,訂明醫患雙方一旦懷疑發生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旨以從多方面保障在醫療事故中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其頒佈是本澳醫療發展重要成果,其有效實施將為提高本澳醫療水平提供有利條件。為配合法律的實施,當局已完成相關配套法規草案及指引,並將繼續頒佈出台;此外,亦正積極進行法律的宣傳工作,透過不同渠道包括繼續舉辦講解會向社會大眾、業界宣傳法律內容,讓法律實施能確保以公平、合理及有效的方式處理因醫療事故引致的糾紛。
鑒於《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與醫療業界息息相關,衛生局持續在法律草擬、諮詢、修訂等各個階段與業界保持緊密溝通。配合法律的頒佈,當局隨即透過手機短信、發函給各醫院、本澳60多醫療團體、各學術機構,協助通知醫生、所屬醫療人員、會員等,出席當局舉辦的各業界專場講解會;去年12月衛生局聯同金融管理局共舉行了6場講解會,業界反應熱烈,共有1400多人出席,踴躍就法律及相關的法規草案,以及未來設立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等內容進行詳細討論,當局經聽取業界的意見,已對相關配套補充性行政法規草案的內容進行修改,得到大部份業界認同。
至於就醫療業界最關心的責任保險議題,衛生局與金融管理局亦於去年11月舉辦了一場四方會議,邀請了醫生業界及保險業界出席,就上述議題進行深入討論;其後,部分醫療業界反映,希望衛生局或醫務委員會能作橋樑,安排醫療業界及保險業界會談。為此,衛生局與金融管理局於今年1月上旬再次舉辦7場四方會議,邀請了兩間醫院、兩所高等教育機構、20個不同專業範疇的醫療團體,共派30名代表出席,分別與本澳七間保險公司商議購買責任保險的具體詳情。
衛生局歡迎本澳醫療人員出席本週末(1月21日及22日)舉行的兩場講解會,2017/01/21(星期六)18:00-20:00,17:00備茶點,對像為本澳醫療人員,於衛生局會議廳舉行;2017/01/22(星期日)13:00-15:00,12:00備簡餐,對像為本澳醫療人員,設葡語傳譯。業界就上述講解會安排如有查詢,請致電28533528與醫務委員會秘書處聯絡。
醫者免刑責要求遭各界抨擊
衛生局聯同金融管理局就即將生效的《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舉行業界講解會,出席的立法會議員李靜儀,在會議前代表某部份業界人士就《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提出了8條問題,當中包括要求醫者免刑責、確定醫鑑會法律地位、對「濫告」適當處罰以及保險制度等,衛生局代表在會上對該書面提問作出詳細解答。
針對爭議較大的醫者免刑責要求,衛生局代表指出,《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四十一條規定:本法律的規定不妨礙根據適用的法例對責任人追究其倘有的紀律及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在澳門的法律體系中,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事實,有可能使行為人因此而負上刑事、民事或紀律(行政)責任。這三種法律責任各有不同的承擔方式和內容,不能互相取代,也不是本法律所能包攬或免除的。事實上,澳門的刑法體系,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每一種罪名和刑罰都有明確規定。「醫療事故非刑事化」的訴求不僅僅在澳門,在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亦不可行,遭到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學界的抨擊。
衛生局代表強調,醫學界肩負著消除傷病、促進健康的重責,正因為考慮到醫療行為本身具有高風險、高服務要求的特徵,才會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專門制定一部特別法(《醫療事故法律制度》),並設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獨立且專業的調查和技術鑑定,藉此幫助醫療服務提供者釐清其責任所在。同時,設立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為解決醫療糾紛提供另一途徑。
而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是法定組織,由資深醫學和法律專家及顧問組成,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預,獨立進行調查,以確立事情的真相,已具備一定的法律地位。然而,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經調查分析後製作的報告書只是一份技術意見,並非法院的裁決書。澳門是法治地區,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不能凌駕司法機關之上,不能「以鑑代審」。法院審理任何案件,呈堂的證據材料都必須審查,醫療事故鑑定報告亦不能例外,其是否為法庭所採信,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的質證和辯論,由法院自由評價,法官須按其就每一宗事實之審慎心證作出裁判。
至於擔心出現「濫告」的問題,衛生局表示,若發生患者「濫告」的情況,醫療人員可根據《刑法典》第329條「誣告」(任何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司法機關的處罰,而以任何虛構的事實向當局作出檢舉或以公開揭露,又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犯罪,即構成誣告罪),或透過民事途徑向相關人士追究責任及賠償。
在之前的講解會期間,有很多業界反映因強制責任保險法規仍未頒佈,擔心趕不及在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生效前購買保險並提議可否設六個月的過渡期,政府方面曾作出積極及深入的研究,但基於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條文規定,所有配套法規(包括強制醫療責任保險行政法規),必須於2017年2月26日生效及執行。因此,政府會積極協調醫療業界與保險公司跟進有關購買保險的工作,配合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