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議員區錦新在書面質詢提出,有受害者反映,遭遇非禮問題報案, 從警員到檢察官,反覆強調受害人要自聘律師,其效果是令受害人知難而退 暗示使受害人放棄追究。
他指出,在法理上,澳門在完成修改刑法典加入相關罪行之前,雖然沒有非禮罪,若遇到身體遭侵犯,若有嚴重脅逼的,可以性脅逼罪論處;若有傷的 就可以傷人罪論處,但若兩者都不具備,警方就只能以侮辱罪來處理。而侮辱罪是私罪,但也是刑事罪。罪成也可判刑及留有案底。
按理,警方接報後,同樣須拘留疑犯,立案調查,搜集證據等全都應當照刑 事案來進行。所分別的只是因為侮辱罪是私罪,警方即使查明屬實,也不會 將有關案件送交檢察院提出起訴。而是需要受害人自行聘請律師向法院提起 公訴。但有受害者反映,在報案時往往一再被明示或暗示放棄追究。
為此,他提出如下質詢:一、侮辱罪也是罪,警方接報後是否就應立案調查 ,所有工作都同一般刑事案程式處理,而不能簡單以非禮無罪而怠慢,甚至 不斷以需自聘律師來勸退受害人?
二、警方除了「提醒」受害人要自聘律師外,還會有甚麼法律上、精神上的 支援,以增強受害者追究行為人及有效將行為人繩之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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