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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軌交通系統法即日起諮詢60日 法案訂定政府、營運者責任

2017-02-13 19:04


《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展開為期60日的公眾諮詢,諮詢期由即日起至4月13日結束,法案主要內容主要包括輕軌系統的營運管理、營運者、乘客及公眾的責任及義務、運輸憑證及票價制度、營運安全及意外事故調查等等。運建辦副主任吳景松表示,輕軌在本澳屬於新事物,法案明確將來輕軌營運之中,政府將會負責政策制定,以及規範及監督營運者的工作,而營運者則負責營運及維護輕軌系統,並負責制定輕軌營運策略及公關推廣工作。
諮詢文本建議輕軌系統的營運透過公共服務批給制度交予一政府全資成立的私營公司負責,政府可對公司進行監察,並有權因公共利益終止該批給。吳景松表示,由於營運公司需在財務上自負盈虧,並要在提供更好的輕軌服務上有更完善規範,以及對營運者的財務、管理及技術能力上有更高要求。亦由於本澳缺乏輕軌經營的經驗,故建議將輕軌批給予一間政府全資成立的私營公司負責營運,引入外地有相關經驗的人員提供建議及援助。但未來輕軌營運會由全資公司「一腳踢」,或由全資公司再外判給其他實體營運則仍有待商討。
至於法案的立法時間表,吳景松重申政府爭取2019年輕軌氹仔段將會啟用通車,明白時間較為緊張,政府將於今年內完成諮詢及草擬法案文本工作。
營運收入來自票收 票價制度由政府訂定
諮詢文本中指出,輕軌系統主要收入來自票收,乘客必須購買及持有運輸憑證才能乘搭。票價的訂定除了要滿足以上目的外,還須考慮推動社會及經濟效益的平衡及收取價格的公平性,反映路線距離及每位乘客的經營成本等。法案建議票價制度應由政府訂定,營運者必須在票價實施日期之前,適當地提前公佈票價。
法案同時建議未來輕軌營運者應與巴士公司訂立聯合服務合同,確保兩種交通工具之間的多元連接,滿足市民的出行需求。乘客只要取得聯合運輸憑證,便可使用多種不同的運輸服務。
營運者、乘客及公眾需負義務責任 強制民事保險額最低2億元
法案內建議運營者須對由列車及其脫落物、基礎設施或設備向乘客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並建議乘客及公眾的義務及責任,包括以有效的運輸憑證進入付費區、遵守公共秩序及規則等等。若乘客未持有有效的運輸憑證進入付費區、攜帶動物(導盲犬除外)進入付費區、在付費區或車廂內飲食等一般違例情況,可被罰款400至5,000元;而攜帶危險品、未經許可進入限制區、非合理情況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等禁止行為,則可被科處2,000至10,000元;而劫持列車、妨害運營安全、危險駕駛、向行駛中列車投射物體等則需負上刑事責任。
另外,法案亦訂定了強制民事責任保險制度。文本建議,鑑於輕軌交通在意外、事故及故障等風險,可能對乘客、第三人、基礎設施及設備造成損害,必須透過強制民事責任保險予以保障。經參考本澳及其他國家地區經驗後,建議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核准及訂定專門保險合同要求,並建議在法案內訂定最低保險額為澳門幣2億元。
運建辦:3月下旬將辦公眾諮詢會
諮詢期將由即日起至4月13日結束,公眾可以透過電郵、傳真、語音留言或郵寄等方式向運建辦或交通事務局發表意見。諮詢文本亦可透過專題網頁(www.git.gov.mo/LRTLaw / www.dsat.gov.mo/LRTLaw )下載。運建辦亦指,當局將於3月下旬舉辦公眾諮詢會,讓市p民就法案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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